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出新规 22种违法行为不要碰

发布于 2021-09-23 23:24

近日,合肥市公管局出台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22种违法交易行为,提醒市场各方当心别触碰红线。同时,对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减轻负担,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高效运行。
规范处罚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
随着《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出台,新规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推动“阳光”执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高效运行。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来说,合肥以后将重教育、轻处罚,来提升营商环境。其中,明确了免于行政处罚的多种情形,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这些都可免于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加强当事人的思想教育、政策宣贯。
“此举是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稳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减轻负担。”相关人士指出,新规还提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会审,集体决策可邀请法律专家参加,防止出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22种违法行为“一把尺”量到底
本次规定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程度及后果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
比如,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如果是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或千分之八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的罚款;严重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取消1~3年内相关投标资格。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合肥列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围串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等22种违法行为,并明确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保证用“一把尺子”衡量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避免“同案不同罚”。

来源:合肥晚报
版权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往期推荐


  • 收藏(最新梳理 2021年版)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投标中的疑难问题

  • 招投标中常见的53个“行话”,不懂就外行了

  • 财政部回复14个政府采购实务问题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严查!

  • 87号令以及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定围标串标的情形与处罚

  • 正确发布中标公告,一定要知晓这10个问题

  • 高级招标采购师技能认证

  • 串标认定、电子标书、打招呼六类48条问题清单

  •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区别和适用性

  • 工程投标中常犯的13类115个标书错误清单

  •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谁“大”谁“小”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格逐条解析

  • 招投标九个常见争议问题及解决思路

  • 中纪委揭露工程招投标腐败乱象

  • 婚姻像极了招投标,不信?

  • 标书制作细节,从封皮目录到字里行间

  • 最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收藏版)

  • 常见的串标、围标行为都有哪些?投标人和专家又是怎么斗智斗勇的?

课程推荐

1、国企采购模式创新与合规制度构建暨《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商务部分)》宣贯详情
2、造价改革背景下工程造价全过程精细化管控与结算、审计要点暨国企招标采购管理 专题培训班详情
3、建教协-国企采购模式创新与合规制度构建暨《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商务部分)》解读专题培训班
详情
4、招标采购新政解读与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使用实务暨工程招标计价策划、造价管控、过程结算管理、审计实务与民法典下合同管理实务案例高级培训班详情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