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立案审批表》

发布于 2021-09-24 00:10

《立案审批表》制作指南
 
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巡查发现、检查发现、举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确认有涉嫌违法事实,需对案件进一步开展调查的,履行立案审批手续而使用的内部法律文书。立案审批是执法人员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前提和依据,而立案审批表则是除适用简易程序需当场处罚的案件外,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程序开始运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书之一。
一、填制规范
(一)“案件来源”栏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举报投诉、检查发现、媒体披露、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二)“案由”栏应填写案件的名称,是指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案由应统一规范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写案由要把握两个要素:一是当事人,二是案件内容,使人通过案由就可以看出需要调查的对象和主要事由。如××食品公司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李××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等。
(三)“案发地”栏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
(四)“当事人”栏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住所、社会信用代码等。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
(五)“案件简要”栏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并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和法条,法条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其中,如果是在巡(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巡(检)查的时间、地点和结果,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六)“承办人意见”栏应签署“建议立案查处”或“建议不予立案查处”等的明确意见,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其中建议不予立案查处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承办机构意见”栏应根据案情签署“建议立案查处”或“建议不予立案查处”等的明确意见,其中建议不予立案查处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八)“法制审核意见”栏主要是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对《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2.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同时,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应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栏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主管领导根据案情签署“同意立案查处”或“不予立案查处”等明确意见,其中不同意立案查处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二是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三是属于本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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