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15---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1)
发布于 2021-09-24 05:27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四部分:配额分配(2)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十五部分: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1)
1、核算、报告与核查的作用
2、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原则
3、核查的基本原则
4、核算、报告与核查的参与方
核算、报告与核查的概念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13 次缔约方大会提出的对发达国家缔约方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加强减缓气候变化国家行动的可监测、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相关要求。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石。
每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需要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它直接影响到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是整个交易体系的核心部分之一。欧盟、美国和韩国等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之初便颁布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以指导和规范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
我国还处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初期阶段。2013 年以来,通过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数据的核算、报告和核查,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技术要求,现已基本形成了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
相关概念简单总结如下:
1)核算是指控排企业按照监测计划对碳排放相关参数实施数据收集、统计、记录,并将所有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计算、累加的一系列活动。
2)报告是指控排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完成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的过程。
3)核查是指主管部门或核查机构按照核查准则对控排企业的排放报告进行客观、独立的评审过程。经核查的碳排放相关数据作为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的依据。
1、核算、报告与核查的作用
核算、报告与核查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核算、报告与核查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为碳市场交易的平稳运行提供支撑。
其次,核算、报告与核查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公信力的保证。通过对核算、报告与核查提出严格的技术要求,有助于提高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提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公信力。
第三,核查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要监管手段。
核查过程本质上是核查机构协助政府对控排企业核算和报告过程的监管。通过核查,不仅可以为控排企业报告的数据提供质量保证,同时还可以提升控排企业遵守相关法规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核算、报告与核查有助于控排企业对碳排放及其控制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准确、可靠的数据可以帮助控排企业设定合理、经济、可行的减排目标并努力实现。
第五,核算、报告与核查可为主管部门进行数据统计、组织科学研究以及制定相关碳排放政策提供数据基础。
2、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原则
(1)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核算边界、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核算方法、核算结果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还原以及重复验算排放的计算过程。
(2)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尽可能减少核算数据的偏差和不确定性。核算量化过程难免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包括人为误差和各种数据的误差,应尽量减少误差。
(3)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碳排放量包括了核算指南所规定的核算边界内所有排放源产生的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其他相关排放。
(4)一致性
重点排放单位应使用核算指南中规定的核算方法,一致性体现在:整个报告期内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算方法保持一致;不同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算方法保持一致。
3、核查的基本原则
(1)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 整个审核和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2)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审核和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审核和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4)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4、核算、报告与核查的参与方
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由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共同完成。
生态环境部建立制度,编制技术标准,对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的实施做出总体安排和部署,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计划的备案、核查申诉的处理,负责对辖区内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复查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算指南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实施监测和核算工作,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对核查工作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核查机构接受委托,按照核查指南的要求对监测计划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进行评审和核查。
核算、报告与核查参与方的职责分工如下表所示: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五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十六部分的内容: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2)
5、核算、报告与核查的工作步骤
核算、报告与核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步:
(1)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内部报告制度,提交监测计划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算指南的要求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C、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账记录。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算指南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
B、 报告主体描述 。
C、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 。
D 、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
E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监测计划制订后,需要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
(2)重点排放单位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进行年度碳排放核算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根据各个参数的监测结果进行碳排放核算,并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3)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排放情况,提交年度排放报告。
(4)对年度排放报告实施核查
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安排,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签订协议:核查机构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B、核查准备:组成核查组、编制核查计划。
C、文件评审:对排放报告和支持性文件进行评审。
D、 现场核查:对排放设施、监测设施等进行详细的现场评审。
E、核查报告编制。
F、内部技术评审。
G、核查报告交付。
H、记录保存。
核查的内容一般应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A、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基本情况的核查。
B、 核算边界的核查。
C、核算方法的核查。
D、 核算数据的核查。
E、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F、监测计划执行的核查。
(5)对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实施复审
主管部门对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复审,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确定企业上一年度的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年底视情况提交修改后的监测计划,作为下一年度实施排放监测的依据,然后开始重复第一步的工作。
6、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的相关政策
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的相关政策如下: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41 号)中更明确地提出要“建立温室气体排 放核算的统计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3)原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 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63 号),对指导原则、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等做了规定。
7、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的技术要求
(1)24 个行业的核算指南
在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的相关技术要求方面,国家主管部门于 2013 年~2015 年间分 3 批发布了 24 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 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核算指南》 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详细报告如下内容:
A、报告主体基本信息:报告企业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B、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在核算和报告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和净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排放量等。
C、活动水平及其来源:以发电企业为例,报告所有产品生产所 使用的不同品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和相应的低位发热值,脱硫剂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
D、排放因子及其来源:以发电企业为例,报告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脱硫剂的排放因子,净购入使用电力的排放因子。
(2)补充数据表
为了确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填报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确保配额的发放和清缴工作顺利实施,主管部门 2016 年发布了八大行业 21 个子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主要内容包括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管控边界的排放数据、生产数据和配额调整数据及其填报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73 《关于做好 2018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 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 号)对补充数据表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具体参见本系列教材的重要资料汇编。
(3)核查指南
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 号)以附件 5 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应用,2017 年上述指南经修改完善后在《国家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6、2017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 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 号)中作为附件 5《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发布。
又经过一年多的应用,2019 年核查指南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在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 2018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 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 号)中作为附件 4《排放 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发布。核查指南的核心内容包括核查的流程和核查内容的要求。
8、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的实施
1)2013-2015 年度的核算、报告与核查
为对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2016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 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 号),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数据填报和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填报、核查机构及人员要求、核查程序和核查报告的格式、核查报告审核与报送等监测、报告、核查体系的相关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并对拟纳入企业 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为出台并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案提供支撑。
2016 年 3 月-2017 年 5 月, 各地方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对 2013 至 2015 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1 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开展了 2013 年-2015 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与排放报告的上报工作,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 力、航空 8 个重点排放行业。
通过全国重点企业的温室气体报告、 核查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主管部门收集了各重点排放行业历史排放数据,对之后建立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完善国内核算、 报告与核查机制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2)2016-2017 年度的核算、报告与核查
为更好地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建设和更好地开展监测、报告、核查等工作,2017 年 12 月 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 于做好 2016、2017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 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 号)(以下简称“1989 号 文”),对“发改办气候[2016]57 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与之前的核查相比,该通知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修改了 碳排放补充数据表,将外购电力排放因子统一确定为 0.6101tCO2/MWh。
(2)增加了排放监测计划以及对监测计划的审 核参考指南。
3)2018 年度的核算、报告与核查
2019 年 1 月 17 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 2018 年度碳 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 [2019]71 号)(以下简称 71 号文),组织开展 2018 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中 2013-2018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第三方核查、复核与报送等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六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十七部分的内容:履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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