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参加团建活动受伤,能认工伤吗?
发布于 2021-09-2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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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渝01行终548号
基本事实: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重庆。
2019年5月16日,甲公司督导黄某组织公司部分店铺优秀员工前往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可邀请家人参加,活动内容主要为聚餐、开会。张某与其丈夫一同参加了此次团建活动。当日13时许,张某在自由活动时前往儿童滑梯处玩滑梯,滑落时不慎摔伤腰部,由其丈夫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张某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甲公司和张某直接送达。
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张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从事服装销售工作;2019年5月16日,用人单位督导黄某组织店铺优秀员工前往璧山区枫香儿童公园进行会议工作及团建活动,13时许,张某参加该活动中自行前往公园滑滑梯玩耍,滑落时不慎摔伤腰部,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张某同志于2019年5月16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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