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凭空消失,能要求出卖人返还购车款吗?法院判了!

发布于 2021-09-26 07:39

审判要旨:
1、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案涉车辆的买卖达成了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支付购车款,被告已交付车辆,合同成立并且有效。
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本质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关于“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不是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其收取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交付原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现案涉车辆被案外人收回王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9006民初 107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江超,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张港镇。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张港镇。
被告:谭某,男,汉族,住天门市小板镇。

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李某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江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车款 80000 元及保养费 1937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谭某介绍,被告成某、李某某于 2019年5月2日将一辆别克牌陕AR32XX号车(发动机号 1607503XX)以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约向三被告支付了车款,原告接收车辆后支出保养费1937元。2019年7月1日,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后得知该车辆已于2017年2月2日抵押给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现该车存在该公司,且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车辆被抵押的真实情况,将案涉车辆转让给原告,现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保养费。
被告成某、李某某、谭某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王某提交的证据:1.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成某、李某某、谭某的户籍证明;3.借条两张及转押协议一份;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主王建的身份证复印件;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平安信用卡对账单;6.天门市华劲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结算单;7.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南栅派出所报警回执及案件进度查询告知书;8.收车告知函: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王某与成某、李某某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案涉车辆的买卖达成了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已支付购车款,成某、李某某已交付车辆,合同成立并且有效。王某要求成某、李某某返还购车款,本质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关于“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成某、李某某均不是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其收取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交付原告王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现案涉车辆被案外人收回王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主张成某、李某某返还购车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主张谭某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因王某与谭某之间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针对原告王某主张三被告支付车辆保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明知车辆并非被告所有的情况下仍购买该车辆,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于车辆交付后因维护而产生的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返还购车款 71500 元;
二、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返还购车款61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48 元,由王某负担 98 元,由成某负担1612.5元,由李某某负担 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向仲华 
人民陪审员 顾川 
人民陪审员 刘前兵 

2021年8月10日
书记员  万文泼


多学法,少吃亏!
欢迎,分享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石江超律师
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
10篇原创内容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