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全国首创的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在上海施行
发布于 2021-09-2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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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常见问题解答(FAQ)
1、信托财产查询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试点金融机构在发生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查询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
2、“财产所有人”是指哪些?
“财产所有人”是指拥有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对于试点机构制定信托财产查询相关业务制度有哪些建议?
为防止恶意查询并保护查询信息的安全,建议查询机构切实加强有关信托财产查询工作的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并将以下内容纳入制度管控:一是明确查询信托财产是基于真实业务需求;二是在查询前须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同意;三是严格限定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的知悉人员范围;四是强化对违反规定泄露信托财产查询结果或将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用于不正当目的有关人员的问责措施。
4、信托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信息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吗?
不会。信托登记信息所登记的是已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息;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并不能反映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信息之间并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5、财产所有人查询授权书是否有规定格式?
试点金融机构可以自身业务实际自行制定查询授权书文本,也可参考以下查询授权书模板(详见中国信登官网—公示公告—业务公告—关于信托财产信息查询的公告附件2)。
关于信托财产信息查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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