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来了!】军工保密资质密级证明规定解读及开具途径

发布于 2021-09-26 18:01


相关制度及条款原文

2016年5月24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根据《认定办法》,企事业单位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需要提供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简称密级证明。原文条款如下加蓝标注:

保密资格制度的认识误区解析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针对保密资格单位设定的基本条件:“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条款中“拟承担”指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的合同意向,因此,采购方与企业达成意向协议即可,不需要签订正式合同。

《政府采购法》允许涉密采购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如果某企业拥有其他已有保密资格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采购方为其出具意向协议后,企业凭此申请保密资格,取证后再签订正式涉密军品合同。

密级证明操作实务要点

密级证明的取得是保密资格申报中绕不过的关键第一步,不少企业往往直接卡在这一环节,下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案例情况进行说明。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等级建议表样式,等级建议表主要分两部分,一是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二是申请单位已经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项目的证明和因此推荐其申请保密资格的等级。

等级建议表开具单位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可以开具等级建议表的单位分为四类:

一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由其开具的建议表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材料附件,其格式与上面表格样式有所不同,但具有同等效力。

二是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需要由院、集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开具,才能得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认可。

三是涉密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一般指与军方采购部门直接签订合同的单位(与生产整机、整车的单位不完全一致,同时各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在总承包单位认定理解和操作上会略有差异),并需要提供证明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否则建议表无效。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等有职权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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