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解读来啦!

发布于 2021-09-26 19:30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来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立法依据主要涉及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32部法律法规。《条例》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除《条例》直接明确的以外,包括许昌市所辖的城市和农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解读:本条主要是明确“文明行为”的基本概念。文明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最低层次,是法律层面,即“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个层面是较高层次,是道德层面,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反之亦然,不文明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道德层面,一般不文明行为,也就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违背公序良俗,背离社会风尚,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不利”的行为,如公交车上不为孕妇让座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法律层面,严重不文明行为,即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简称“违法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四个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统筹推进” 主要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 “奖惩并举” 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重在养成”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解读:本条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还概括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解读:本条概括规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解读:本条是“全民参与”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规定了国家机关干部、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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