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实习生、研究生、见习生、超龄人员均可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于 2021-09-26 20:58
石先广律师简评
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是社会发展的趋势,2018年浙江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9年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转发浙江省意见,号召各地学习浙江省的做法。后来,广东、江苏等省市相继出台文件,如今四川也出台了文件。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跟进。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石先广律师简评
工伤保险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不需要缴费,这一点与劳动关系用工相同。
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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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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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明确了,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在特定情形下也与劳动关系脱钩了。
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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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明确了超龄人员等发生工伤的,从业单位可以不支付除工伤保险基金范围之外的费用,大大降低了从业单位的风险成本。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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