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实习生、研究生、见习生、超龄人员均可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于 2021-09-26 20:58

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共青团四川省委
2021年9月14日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石先广律师简评


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是社会发展的趋势,2018年浙江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9年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转发浙江省意见,号召各地学习浙江省的做法。后来,广东、江苏等省市相继出台文件,如今四川也出台了文件。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跟进。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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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不需要缴费,这一点与劳动关系用工相同。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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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石先广律师简评


这一条明确了,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在特定情形下也与劳动关系脱钩了。


第六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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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明确了超龄人员等发生工伤的,从业单位可以不支付除工伤保险基金范围之外的费用,大大降低了从业单位的风险成本。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石先广律师简评


有个悬念,未参加不适用本办法,那么该如何适用?
那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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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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