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暂缓起诉协议”(DPA)还是“不起诉协议”(NPA),都是联邦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与涉案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涉案企业需要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就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按时缴纳这些罚款。与此同时,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涉案企业在此期限内建立合规体系,堵塞公司运营的制度漏洞,改变公司经营的方式,执法机关或监察机构经过持续不断的监督和审查,到期后再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一旦认为公司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机制,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就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最终以涉案公司免予定罪和避免刑事处罚而告终。
来源:《中国律师》2019年第四期 原文标题《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刑事合规》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一般认为,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制度的推行,改变了检察官的传统角色,促使其从事后的追求刑事处罚转化为督促涉案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遵守,这对于从实质上消除企业犯罪行为,推行公司合规机制,降低定罪给公司、股东乃至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9月25日,历时近三年的孟晚舟案正式宣告终结,美国政府与孟晚舟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决定撤回针对孟晚舟的引渡请求,释放孟晚舟,允许其返回中国。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美国司法部洗钱及资产追赃部门以及美国司法部反间谍及出口管制部门(以上合称“检控方”)同被告孟晚舟达成以下协议:1. 检控方同意延缓起诉上述三个检控方对孟晚舟《刑事起诉书》,暂缓起诉期间为孟晚舟在加拿大逮捕之日起4年。孟晚舟同意为暂缓起诉放弃依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美国法典18章3161条、联邦刑诉法48(b)及其他可能为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所适用的地方法规所赋予的快速审判的权利。2. 在各方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和法院批准本协议中的暂缓起诉期后,美国司法部将立即通知加拿大司法部撤回其对孟晚舟所提起的引渡请求。3. 检控方建议法院孟晚舟按照释放的标准条款(the Standard Conditions of Release)提供个人担保后释放,包括她不会犯联邦、州或当地法规所规定的罪行。就这个来说,本案不适用同意释放的标准条款(DNA样本),检控方也不要求施加报告义务,其他的释放条件将在美国境内适用。孟晚舟同意在暂缓起诉期限内遵守本暂缓起诉协议和法院作出的有关释放的所有条件。4. 检控方同意,如果孟晚舟在暂缓起诉期限内完全遵守本暂缓起诉协议的所有义务,检控方将撤回对其的《刑事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文件,并且不会再就《刑事起诉书》第4、6、7、9所指控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预谋实施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起诉孟晚舟,或者就《刑事起诉书》所称的任何事项起诉孟晚舟。撤回《刑事起诉书》时,孟晚舟无需到场。5. 如果孟晚舟在暂缓起诉期限内未遵守本暂缓起诉协议的义务,检控方有权采取以下行动:如发生以上情况,孟晚舟则同意由纽约东区法院进行管辖,其不再提起管辖异议。6. 孟晚舟确认其和签字律师和译者已经对附件A中的事实声明(Statement of Facts)所述事实进行审查,孟晚舟确认就其所知事实,相信事实声明中的所有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如果检控方按照本协议对孟晚舟暂缓起诉,孟晚舟同意在任何程序中承认本协议附件A中所述内容,包括审判、认罪及量刑等阶段,不会在上述程序中作出与其相矛盾的陈述。7. 孟晚舟完全同意本协议,尤其是,附件A中所述内容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本协议的达成出于自愿,对协议内容完全知晓。孟晚舟同意其本人及其律师或任何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达成之后,不会做出包含下列内容的陈述:(1)与附件A事实声明相矛盾的陈述(2)以任何方式声明、建议或者暗示本协议因非自愿、欺骗、不知情而达成的。若孟晚舟及其律师或其授权代表做出任何上述言论,将被视为是对本条第5项协议的违反。8. 孟晚舟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因该诉讼所受财产及人身损害而向美国政府及其雇员提起赔偿请求的权利。上述弃权是持续的、永久的,不限于暂缓起诉期限。9. 本协议规定和孟晚舟和检控方达成协议的所有条款。若有修改非以书面方式并经下述签字各方签署不生效。本协议将取代之前各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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