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授权函到底该不该出?

发布于 2021-09-27 07:59

        投过设备采购标的朋友估计大多数人都遇到过投标文件里需要制造商出具授权函的要求,一般招标文件里给的格式是这样的,还要求不得作任何修改:

        即便不是这样中英双语的版本,也是纯中文的版本。我一直好奇这个文件的底稿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我们简单的来分析一下。

        “我们(制造商名称)......兹指派......(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和撤销的全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按照授权函中的这个表述,投标人是制造商的代理人,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行为,都是代制造商进行的行为,在基于这张授权函已经向招标人公开表明了被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招标人与中标人(制造商授权的投标人)签订的合同事迹上约束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背后的制造商。

       按照上述分析继续推演,如果招标人没有按照合同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制造商是可以向招标人主张货款请求权的。同时,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按照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义务的,制造商可以向招标人出具新的授权函,更换投标人并由新的被授权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实际情况是,招标人只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不会与未投标的制造商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很奇怪了,既然招标人要与制造商签订合同,还明示被代理人的身份,为什么还必须要在交易双方之间增加一个代理人?脱裤子放屁?

       为此,我对于这个授权函模板的来历充满了疑问,经参与过机电产品招标的好友指点,我了解到这个模板的出处在这里:

       我可以找到的这个文件的最早版本是2008年版的,相信还有更早的版本,如果大家找到也可以提出来讨论。我认为这样的招标文件设计是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适用范围的,但是很遗憾,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法律专业人员认真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也就一直延续使用了下来。

       我认为,首先这个授权函适用于成套设备的采购招标,即代理商代理的一个制造厂商的一整套产品,而不是由投标的代理商自己使用多家制造商的产品自己拼凑而成的一包产品,否则中标后,不存在允许一家或者其中几家制造商取消授权的可行性,如果允许的话,最基本的交易稳定性都没法保证了。

      其次,这个授权函适用于国际贸易实行经营权管制的时代,在已经废止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8月29日颁布)中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这种体制下,为了确定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和履行能力,要求境外制造商出具授权函是常规操作,在那个市场经济还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求国内的制造商出具授权函,也很合理。

       但是我们在只面向国内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招标中几乎每次都会碰到要求提供这样一份授权函的招标文件要求,在对外贸易代理制已经废止多年,大家日常语境中所称的“代理商”实际上只是销售商,他们与制造商之间就是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在国内的市场经济水平、开放程度、法治水平已大大提高的今天,我认为再要求提供这样的授权函已经没有必要,既然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即可。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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