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从天降!东莞抚恤金发放政策!

发布于 2021-09-27 08:21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 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案例】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苏人社发[2011]2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凭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 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连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加1000元。四、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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