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规定解读
发布于 2021-09-27 08:48
收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文字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
编辑:尹艺桥
责编:罗艳和
审核:李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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