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复旦大学开除嫖娼学生事件与救济途径

发布于 2021-09-27 10:40

 

 

 

到底嫖娼行为是否会被开除?并且进一步延伸,大学生的那些行为可能会面临开除风险呢?目前,法制进一步健全,校园里发生的实践违法违纪,多走依法处理的途径,网开一面几无空间。因而,需要规范自己的言行,毕竟一旦行为越界,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我们难以承担的。

 

印象里最深刻的一幕:大二的时候,因学校里对涉及作弊的部分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决定,个别学生家长到学校长跪不起,却于事无补的一幕。

 

一、结合相关部门规章,包括实践案例,以下行为存在开除的风险:

 

1.构成刑事犯罪的

刑事犯罪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一旦涉及犯罪,开除是必定的,这一点没有讨论的必要,在此略过。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治安管理处罚所涉及行为不胜枚举,最为常见自然是打架斗殴、盗窃财物、卖淫嫖娼等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将面临开除的风险。关于何为情节严重,一般若受到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则极可能视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而面临被开除的局面。

 

在此,结合“复旦大学学生嫖娼开除事件”,对于涉及卖淫嫖娼的,一般的处理结果只有拘留而无罚款,包括打架斗殴致伤调解无果同样是将面临拘留,小偷小某也是如此。因此,涉及上述行为的,一旦事发处罚且告知学校,则面临开除风险极大。

 

 

3. 参与作弊、替考等行为的

         参与作弊、替考,而被学校开除的案例颇多,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中,此类型占大部分。

 

   4.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论文抄袭,多数发生在硕士及博士,本科生一般较少涉及。总之,若存在相关学术不断行为,则无疑埋下一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

 

二、解读“开除学籍”

1.为何高校可以“开除学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授权,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因而,高校对学校学生的不端行为,有权力进行处分。依据教育部制定的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校可视情节作出从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为何是“开除学籍”而非“警告”

学校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对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进行列举,对于其他处分则由学校自行制定《违纪处分办法》予以落实,也体现了开除学籍后果严重性而持审慎态度。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具体尺度,则由学校结合所指定的办法,落到实处。

 

      三、事后救济

      

      1.实体途径

      

       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而被学校开除的,一般需要公安机关的最终处罚决定书,若仅仅是处于调查阶段,则可走行政诉讼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若仅凭借学校自行认定事实,作出开除决定,毕竟学校不是法定的调查机关,难以提供证据表明学生存在相关违法事实。

   

      2.程序途径

开除决定事关个体命运前途,故规章对受教育者程序权利予以充分保障。若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未保障学生陈述、申辩权,则可要求判决程序违法,撤销开除学籍决定。

又如,依据规章规定,开除决定需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故可从此寻找空间,以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决定。

 

 

    四、复旦大学开除嫖娼学生是否合法

 

如前所述,教育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复旦大学制定《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则进一步细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但依据第三十七条,如果涉及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赌博、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尚且留有一定余地,多表述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即可处留校察看),并未言明一定开除学籍,但对于涉黄类违法行为,直接开除学籍。

 

从实体看来,除非将涉及的三名学生嫖娼行为认定为并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说,复旦大学关于涉黄类违法行为直接开除的标准,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标准更严苛,即涉黄直接开除的规定超越上位法的规定从而该条款无效,否则,实体上是难以找出问题的。当然,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涉及三名学生其中博士生陈某系拘留三日处罚,反推则应属于情节轻微(依据《治处法》六十六条卖淫嫖娼情节轻微,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尝试一辩。

而程序问题,从复旦大学《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来看,关于程序的规定相当规范、完善,一般不大可能犯致命性错误,寻找严重程序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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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律师
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执业律师。曾在北京市公安系统一线、治安部门工作多年,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共计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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