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赋能三师助企政策问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篇】四

发布于 2021-09-28 09:57

  

科创赋能三师助企

政策问答

为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现就广大企业关心的问题制定了《科创赋能三师助企政策问答【加计扣除篇】》系列推文,为广大企业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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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2 号)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属于税率式优惠,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如企业同时符合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由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更大,建议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


公司已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还能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属于税率式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两者没有冲突。企业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可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



制造业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具体分境内和境外二种情况:一是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二是委托境外机构或组织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规定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对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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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立项开展研发活动,对发生的研发支出财务部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领用研发材料等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研发支出下面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月末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二级明细科目,资本化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来源:创新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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