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适用及其边界解读!

发布于 2021-09-28 10:10

正所谓:“不让与、非保理,仅让与、亦非保理”。保理是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但对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在实践中,何种应收账款可叙做保理不无争议。因此,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概念厘清、界限理明不仅能够明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适用规则,而且对保理业务发展及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适用及规制建议
(一)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适用。
通过上文对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法律规范、内涵、范围、边界等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至少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和确定完整性等特性要求。
1.真实性。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基于真实交易的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产生的,主要包括: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出借、许可使用资产等产生的应收账款。
一是从法律和监管来看,商业保理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区别于信用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应真实产生于实体经济领域并基于实体经济领域的基础交易关系实际产生,不包括因外汇交易、票据、信用证、保函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二是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产生于上述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但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为基础,且间接应收账款债权人应与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有必然关联,如应收账款间接产生于贸易关系,则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能不是“货物销售(服务)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但“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是产生该笔应收账款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是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交易主体、标的物、价格等是真实存在或发生的且价格相对公允。
2.合法有效性。一是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不能是根据合同性质及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如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等。
二是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交易主体合法合规,如交易主体的资质、许可、批准及/或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
三是应收账款效力不存在瑕疵,存在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
(1)超出正常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
(2)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明确;
(3)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该等基础法律关系包括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保证金等;
(4)状态不稳定的应收账款,包括处于贸易纠纷期间的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被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或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的应收账款等;
(5)权利不完整的应收账款,包括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的应收账款等;
(6)其他存在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如政府补贴、财政补贴等没有实际基础交易支持的应收账款。
3.确定完整性。
一是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处于同一或相关联的基础法律关系中且应收账款是可以确定或者未来能够确定的,主要包括:
(1)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但尚未完全履行;
(2)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已经生效且债权人已履行应收账款债权项下全部合同义务,但债务人付款期限或条件尚未届至或成就;
(3)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已经生效且债权人已履行应收账款债权项下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付款期限或条件尚未届至或成就的情形。
二是债务人不能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包括:
(1)确定不能,即债权人在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项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2)推定不能,即在债权人尚未履行完毕其在基础法律关系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依据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判断标准推定,债务人不能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具体而言,在主观方面,债权人缺乏不履行基础法律关系项下义务的动机;在客观方面,债权人已用实际行动证明其履行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即对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或者同一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项下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对应的多笔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其中至少有一笔应收账款项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二)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规制建议。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迎来了高速发展期,保理业务总量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有力助推了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制度环境迎来了实质性改善,为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持。
但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到,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内涵、标准、范围和边界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界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适用标准和界限,促进保理业务有序发展、合规经营。
一是在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下,建议监管部门统一明确拓展保理项下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范围,可以参照质权项下应收账款规范的方式,采取“定义+列举+禁止情形”规范方式,直接明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内涵、范围和边界。
二是《民法典》直接规定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包括将有的应收账款,但商业保理监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按照《民法典》的立法要求,建议监管部门在监管规定中直接明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包含将有应收账款,并进一步细化《民法典》的规定,明确将有应收账款的类型和范围,减少保理业务适用监管规定的不确定性。
三是商业保理最大功能和意义在于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而且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产品,通过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能够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运行效率,而且应收账款产生于经济领域各个方面,建议监管部门明确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合规标准,并为商业保理业务范围未来发展留有一定的合规空间,促进商业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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