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发生一起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
发布于 2021-09-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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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围了好多人啊,
一片混乱,
听说是有人在闹事,
警察都来了。”
非法上访
扰乱公共秩序
违反法律规定
害人害己之举
近日
万安县公安局五丰派出所依法处置
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为首的王某某、李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日前,以王某某、李某某为首的十多名群众,手中举着敏感标语,站在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大吵大闹,其中还有四名闹事者居然披麻戴孝。经了解,系闹事者的一名家属,在一周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为胁迫交警就责任划分一事向己方违法倾斜,便采取这种错误的、极端的、违法的方式向交警大队施压,妄图通过这种“闹”的形式达到左右法律的目的。
据老民警反映,近十几年,在万安县公安机关门口如此放肆、荒唐的行为尚属首例。目前二人已被依法裁决行政拘留并执行。
有些人
一旦自己的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
就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非要采取闹访、缠访、越级上访等
违法的行径
法律讲堂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信访必须依法依规
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任何形式的越级上访、缠访、闹访
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
万安公安
将坚决依法处理
绝不姑息纵容
来源:万安公安局、五丰所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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