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

发布于 2021-09-28 12:08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之二十七: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冲,其用不穷。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訥。静胜躁,寒胜热。清静为天下正。

译文:天底下最完满的东西,似乎也有残缺,但它的作用永远不会衰竭。天底下最充盈的东西,好似也很空虚,但是它的作用是不会穷尽的。最笔直的东西,看起来好像是弯曲的;最灵巧的东西,好似最笨拙的;最卓越的辩才,好似不善言辞一样。清静能够胜烦躁,寒冷能够克酷热,清静为天下之正。这一章是老子正反话的典型,这是老子的风格,有些词句耳熟能详。记住清净为天下正即可。

 

继续解读法条:这一条是法院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举证通知书在2001年证据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都有格式版本,内容大同小异。我想,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这个已经成为习惯。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个规定与2001年证据规定不同。把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何理解?理解与适用是这样给大家解释的。

1、该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总称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2、具体指标大概有: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间送达答辩状。处理管辖异议事项,如有调查证据的调查证据,如有需要追加当事人的追加当事人等等。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的不确定的过程。

第二款说的是举证通知书的内容。

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3、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这个具体就不说了,大家懒惰一点,就看法院通知书的内容即可。需要闲聊的是,举证责任分配散见在民事法和其司法解释里。特别要告诉的是主要在司法解释九十至九十三条。由于有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这次证据规定也删减了相关内容,直接援引即可。至于说向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我们在前面条文的解读中也说了。而举证期限及法律后果的问题,后面几条要详细探讨,就不说了。

总之,这一条实际上是给法院学习的,我们了解和配合即可,解读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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