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于 2021-09-28 12:42

新《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百科全书式”根本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小编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促进各项业务安全经营、稳定发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六大亮点

亮点一:

“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三管三必须”的新要求系统化管理布局,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亮点二:

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切实做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从来不是一个职能部门能完全解决的事情,一旦发生事故,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对此具有明确的要求。

亮点三: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

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亮点四: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高罚1亿

全面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点。

一是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二是罚款金额更高(罚款数额的2倍-5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最高可罚至1亿。

三是惩戒力度更大。对危险作业罪、妨害安全装置、拒不改正等类型违法生产安全的行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

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六: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

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天骄女韵)

编辑  张乐       审核  冀佳彤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