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新《安全生产法》的这些条款,你了解吗?(六)

发布于 2021-09-28 14:52

新《安全生产法》
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方便大家更好了解这部法律
第六期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来了
下面一起来学习

一、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求

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解读

近年来,深圳、北京、山东、湖北等省份及地区提出安全总监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多个省份直接将中级注安师与职称评定衔接,甚至各地招投标项目中,陆陆续续要求“安全总监需由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担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使安全总监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逃脱安全事故责任。

2019年,国家把注册安全工程师分成了七大专业,考试难度也是较以前加大,这些都在释放着这个岗位的重要性及价值体现。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具体配备数量,将在后续国务院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特别是国企、外企和大型民营企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需求数量和质量或将增加,整体安全管理的行业水平也将得到提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知名度和价值将在一定程度得到提高。

目前,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30余万人,远不能满足当下安全生产形势深刻的变化,所以很多企业鼓励管理者及各个岗位都参加注安师的取证及学习,提升整体安全管理能力。

二、事故后整改的评估

条款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八十六条首次提出对于事故处理以后整改情况的评估,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一条内容基本上是党中央《意见》中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的原话,将其写入法律,更有利于该项制度的落实,也确保了出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能够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评估部门是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事实上,应急管理部从2018年开始就多次组织了这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2021年3月份,以国务院安委办文件正式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对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工作方式、问题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 |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广东应急管理、学习强安App、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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