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误导性、隐蔽性强的广告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如何进行查办?
发布于 2021-10-08 07:42
“不署名广告”的特点
由于未标注广告主,因此称该类广告为“不署名广告”。虽然目前尚无标注广告主的强制性规定,但“不署名广告”不禁让人疑问:打广告为何要如此“低调”呢?
经笔者梳理,发现此类广告主要有以下特点:
1.标题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通知:本市居民凭有效证件领今年第一批减免,取消户籍限制!”“市民凭有效证件领取秋季第一轮补贴,取消地域、年龄限制!”乍一看,醒目的“通知”二字,加上“取消XXX限制”等字眼,让笔者以为是政府部门发布的某项刚刚放开地域、年龄、户籍限制,只能分批享受的惠民政策。
2.内容具有一定的混淆性
“消费卷”“第四批发放中”“惠民福利”,是不是似曾相识呢?
3.制造焦虑情绪
图3 未标明引证出处的令人愕然的数据
4.大打“公益”旗号
图4 以“公益”为噱头
5.广告主“语焉不详”
图5 “做好事不留名”
6.报名领取“补贴”方式遮遮掩掩
既然是“做好事、惠民生”,为何如此“低调行事”呢?
“不署名广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1.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是该广告采用博眼球的标题,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误认为该广告为政府部门渠道发布,以提升广告主的交易机会,本质是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二是使用“取消XXX限制”等描述,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谓“补贴”的申请门槛降低,本质是欺诈行为;三是设计使用迷惑性强的优惠券文案,使之与各地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恢复运行而发放的惠民消费券产生混淆,利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浑水摸鱼。
2.涉嫌以商业广告冒充公益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可见公益广告的主要属性在于非营利性,反观“不署名广告”,该类广告以公益补贴为噱头,实为推广口腔医疗服务,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营利行为,是典型的商业广告。因此,此类广告涉嫌以商业广告冒充公益广告,应当根据《广告法》以发布虚假广告论处。
3.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从“不署名广告”的内容来看,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可能性较大。
4.涉嫌未标注医疗机构名称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不署名广告”从头至尾只字不提医疗机构的名称,且未标注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法。
5.表现形式涉嫌含有违禁情形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不署名广告”介绍了各类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暗示治愈效果,且使用了未引证出处的极限用语,均涉嫌违法。
图7 各类违法情形
6.涉嫌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在广告主不明确的情况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正当收集和使用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不署名广告”的查办思路
针对“不署名广告”的特点,笔者建议执法人员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作者系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 修方珑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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