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误导性、隐蔽性强的广告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如何进行查办?

发布于 2021-10-08 07:42

标题下「微信名」可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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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署名广告”的特点

   

由于未标注广告主,因此称该类广告为“不署名广告”。虽然目前尚无标注广告主的强制性规定,但“不署名广告”不禁让人疑问:打广告为何要如此“低调”呢?

经笔者梳理,发现此类广告主要有以下特点:

1.标题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图1 吸引眼球、具有强烈迷惑性的标题

“通知:本市居民凭有效证件领今年第一批减免,取消户籍限制!”“市民凭有效证件领取秋季第一轮补贴,取消地域、年龄限制!”乍一看,醒目的“通知”二字,加上“取消XXX限制”等字眼,让笔者以为是政府部门发布的某项刚刚放开地域、年龄、户籍限制,只能分批享受的惠民政策。

2.内容具有一定的混淆性


2 易引发错误联想的文案

“消费卷”“第四批发放中”“惠民福利”,是不是似曾相识呢?

3.制造焦虑情绪

图3 未标明引证出处的令人愕然的数据

4.大打“公益”旗号

图4 以“公益”为噱头


5.广告主“语焉不详”

 

图5 “做好事不留名”


6.报名领取“补贴”方式遮遮掩掩

 

既然是“做好事、惠民生”,为何如此“低调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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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署名广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1.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是该广告采用博眼球的标题,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误认为该广告为政府部门渠道发布,以提升广告主的交易机会,本质是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二是使用“取消XXX限制”等描述,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谓“补贴”的申请门槛降低,本质是欺诈行为;三是设计使用迷惑性强的优惠券文案,使之与各地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恢复运行而发放的惠民消费券产生混淆,利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浑水摸鱼。

2.涉嫌以商业广告冒充公益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可见公益广告的主要属性在于非营利性,反观“不署名广告”,该类广告以公益补贴为噱头,实为推广口腔医疗服务,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营利行为,是典型的商业广告。因此,此类广告涉嫌以商业广告冒充公益广告,应当根据《广告法》以发布虚假广告论处。

3.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从“不署名广告”的内容来看,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可能性较大。

4.涉嫌未标注医疗机构名称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不署名广告”从头至尾只字不提医疗机构的名称,且未标注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法。

5.表现形式涉嫌含有违禁情形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不署名广告”介绍了各类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暗示治愈效果,且使用了未引证出处的极限用语,均涉嫌违法。

图7  各类违法情形


6.涉嫌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在广告主不明确的情况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正当收集和使用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综合以上分析,“不署名广告”之所以不署名,关键在于其内容的违法性,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深知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逃避制裁,避免留下违法线索,采用了这种“不署名”的广告形式。既然不署名,是否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把违法内容广而告之的同时,又逍遥法外了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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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署名广告”的查办思路

    

针对“不署名广告”的特点,笔者建议执法人员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一是多平台搜集线索,固定违法证据。由于“不署名广告”未标示广告主名称、电话、地址等常见联系方式,为提高宣传效果,广告主常在多个平台发布广告以扩大广告影响力,因此建议执法人员不局限于单一平台,适时扩大调查范围,积极收集违法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违法证据。
二是必要时“钓鱼执法”。此处的“钓鱼执法”并非故意引诱当事人做出违法行为,而是在广告主信息获取渠道有限、亟需锁定当事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通过广告公布的联系方式以消费者的身份与广告主取得联系,从而进一步掌握违法线索、锁定违法当事人的必要举措。
三是充分考虑自由裁量的必要因素。建议执法人员通过软文发布持续时间、阅读量、下单量、曝光媒体数量、自媒体知名度等因素,综合研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情形,做出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主动出击,不等不靠。违法“不署名广告”常大打“公益”“官方”旗号,尤其是当发生消费纠纷、医疗事故等事件时,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公信力,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排查线索,从严从快惩处,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作者系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 修方珑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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