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师解读,征地拆迁案件该告谁!

发布于 2021-10-08 09:21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被征收人都知道,可以走通过行政诉讼"民告官"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具体应该告谁,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帮助大家理清诉讼的准确对象,看看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民告官,到底告的哪一个单位。

征地拆迁涉及的相关部门可真不少,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复杂庞大的工作,征收流程多而杂,涉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可不少。从公开发布的系列裁判文书来看,列为被告的,既有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

史西宁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维权中,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征地拆迁案件的诉讼中,如果是某某拆迁指挥部来征收房屋,那么咱们的起诉对象也不是指挥部,而是需要起诉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因为指挥部只是各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当然不适用行政诉讼了。
土地征收中,村委列为被告的情况比较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而如果是村委会来出面征地,而当地又有征收项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咱们不能将村委列为被告。为什么呢?因为村委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是受到上级政府的委托才来执行征地工作,因此咱们需要起诉委托其组织征地的上级政府。
具体的到维权中来说正确的列出被告是非常关键的,看似简单,实则关系重大,关系到立案能不能立上,这就关乎案件能否进入法院审理,事关重大,各位被征收人朋友可要提高警惕了。遇到搞不懂的就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把关。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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