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海沧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的若干措施

发布于 2021-10-08 12:24

海沧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结合市政府出台的措施,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新增支小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下调新增业务的相关费用,其中国有控股厦门海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降费比例不低于20%,延后付款期限不少于30天,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充分考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按规定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予以免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具体按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将2021年10月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到期后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具体按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厦门市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到10月征期后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5.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8元/吨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免收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自9月1日起转为低风险后的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限等措施,免收因疫情产生的电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区建交局、区工信局,国网集海客服中心)

6.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用于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免收2021年9月和10月租金,其他减半收取;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鼓励中央企业、省属、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户减免或缓缴租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区国资办、区属各国有企业)

7.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且当季工业产值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21年第二、第三季度用电奖励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四、支持企业用工

8.对积极稳定用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2021年自主招收初次来海沧就业和本区新成长的劳动力,7月1日前已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到12月31日的员工数和500元/人的标准计算。2021年10月至12月,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海沧就业和本区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五、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

9.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的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责任单位:区建交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

10.对市重点工业企业2021年1月至9月设备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且符合技改补助政策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的50%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1.继续实施《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在执行期限、扶持力度等方面加大支持,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推动相关行业尽快复苏。(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文旅局)

12.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向市民发放消费券,鼓励市民到我区纳统的限上商超、餐饮企业消费;2022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向在我区纳统的汽车销售企业消费、购车的市民发放购车补贴,激活零售业活力。(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13.我区新增隔离酒店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标准各项手续凭证齐全,10天内给隔离酒店兑现一次性补贴;我区隔离酒店完成任务退出隔离酒店,按相关规定标准各项手续凭证齐全,尽快兑现隔离期间产生的房费。(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14.对首次申报并在2022年一季度期间正式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商贸零售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企业,按其当年入统零售额1亿元(不含)以下的部分给予5‰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5.鼓励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开拓市场,多接订单。对2021年四季度期间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7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参展补助最高3万元,且该季度企业补助金额不计入厦海政规[2021]1号文件中单家企业单年展位费补助额度。(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七、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16.帮助企业规避因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失信风险。会同相关行政处罚单位协助市信用办对2021年9月和10月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企业失信行为按规定实施信用豁免。在信用中国(厦门)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即收即办,提供在线信用修复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加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对接,提升疫情“信易贷”专区服务能力。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驿站和法治海沧平台,帮助研判风险、提供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本措施所称“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区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和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本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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