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到底是如何阅卷、打分?

发布于 2021-10-08 16:28

讲完合格标准,我们再来看看打分过程。关于中注协到底是如何阅卷、打分的,网上一直有各种各样的言论,学姐花了很长时间给大家找官方的回应,后来我找到了一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规定》。


这个规定应该是纸质考试时期的要求,但是其中的流程和逻辑和现在基本一致,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对我们了解中注协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公布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评卷及成绩登统(以下简称评卷登统工作,客观、公平、准确地评定考生成绩,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卷登统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集中进行,并委派评卷登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卷登统领导小组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成员、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承办评卷登统单位的有关领导、注册会计师考试专家工作组成员等组成,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成立,其职责为: 

评卷老师其职责

(一)负责评卷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分工。

(二)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三)协调各评卷组、各登统组工作,掌握评卷登统进度。
(四)监督评卷登统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卷登统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评卷登统纪律。
(二)评卷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应学科的专业水平。
  
第四条  评卷登统场所要求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
  
第五条  在评卷登统点设立答卷(包括答题卡和答题卷)保管室,成立答卷保管组。答卷保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答卷保管人员负责答卷袋的编号,答卷的收发。保管并协调各评卷组及登统组的评卷登统进度。各评卷组及登统组要派专人领退答卷,并履行领退登记手续。
  
第六条  评卷人员的分工,一般包括评卷、会分、复查三个部分。
  
第七条  评卷工作程序及要求:

主观性试题评卷程序及要求

1.评卷来取流水作业法。每一学科为一大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每大组分若干小组,分别负责评阅部分试题。
  
2.正式评卷前,在熟悉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前提下,取样试评。对疑点须进行讨论,统一认识,正确掌握评分标准。
  
3.评卷一律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笔芯圆珠笔书写,以阿拉位数字记分,记分必须清楚规范,严禁涂抹卷面上的任何字迹。需更正得分的,须在更正处署名。
  
4.评卷人要将每一大题分数登记在该题题首及卷首相应成绩栏内并署名。每袋答题卷评阅完毕,评卷人要在答题卷袋封面相应题号栏内署名。
  
5.各大题评阅完毕。由合分人员会出每份答题卷总分,记在卷首相应成绩栏内并署名。每袋答题卷合分完毕后,应在答题卷袋封面相应栏内署名。
  
6.对每一题的评阅、记分及合分,都应由专人复核并署名。发现差错应予更正并在更正处署名。
  

客观性试题采用光标阅读机进行读卡评阅。成立客观性试题评阅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评阅时,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2至3人,并配备一台光标阅读机。评阅操作程序和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卷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评阅,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做到遵循标准,始终如一。
  
评卷人员要严守评卷纪律,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严禁携带蓝(黑)色墨水钢笔或蓝(黑)色笔芯圆珠笔及铅笔进入评卷场所;答卷不准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准外传;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不准查询应考人员分数。
  

评卷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评卷过程中,如遇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未予密封的答题卷,由各科目评卷组组长交评卷登统领导小组审查后处理。
  
(二)对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等异常答卷,先完成评阅,再由评卷组组长交评卷登统领导小组确认后,在该答卷卷首注明详细异常情况并署名。然后,按本规则第十二条处理。
  
(三)评卷过程中,如发现大面积舞弊、违纪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由评卷登统领导小组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登统工作在评卷所在地集中进行。登统分为主观性试题成绩登统及主、客观性试题成绩合并登统两部分。登统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拆卷、唱分、成绩录入、成绩合并及校对工作人员若干人。 

 登统工作程序及要求:

1.由专人从答卷保管组领退答题卷,并履行领退手续。

2.拆卷人员将答题卷册密封装订线拆至露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为止(切勿全部拆开以免试卷散失)。

3.唱分人根据答题卷总分唱分,成绩录入人员将主观性试题成绩以省为单位分科录入计算机。

4.一省一科登统完毕,打印出该省该科主观性试题成绩清单, 校对人员(两人以上)依据答题卷的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分数,与成绩清单逐一核对,更正错误,并在清单上署名。

5.主观性试题成绩校对完毕后,应及时将答题卷册装入原答题卷袋,并在卷袋封面注明“登完”字样后交答卷保管组。

6.成绩更正人员(两人以上)根据校对后的成绩清单更正计算机内主观性试题成绩的录入错误。

第十六条 参与评卷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对监守自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等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停止评卷登统工作、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全国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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