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100招·增值税篇·第7招:有舍有得

发布于 2021-10-09 14:12

税收筹划
100招

增值税篇·第7招

有舍有得

你知道吗?

增值税免税权,是很多企业求而不得的“宝物”。大多数企业都希望能在其经营的部分甚至全部项目上享有免税权,以此节约大量的经营成本。

不过,免税权真的百利而无一害吗?王老板就不这么认为。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他的经历...

案例速报

王老板经营的A公司是一家服务性企业。该企业有应税项目,也有免税项目。由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尚且处于开拓期,需要在未来三年大量购置固定资产,进项数额较大。

经了解,该企业2018年10月应税收入共计1000万元(不含税),免税收入共计212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0万元)。

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一度让王老板十分头痛。他将这一重任交给了公司新提拔的财务总监。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精密筹划后,财务总监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暂时放弃免税权。

案例分析

享有增值税的免税权固然是好事,但在业务复杂的公司里,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业务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生重复征税。而免税收入部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与成长。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的收入,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税负进行详细的实际计算,再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权。

数据对比

筹划前:

享受免税权

销项税额=

1000x6%=60(万元)

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额=

50x212/(1000+212)=8.75(万元)

应缴增值税=

60-(50-8.75)=18.75(万元)

筹划后:

放弃免税权

销项税额=

1000x6%+(212/1.06x6%)=72(万元)

应缴增值税=

72-80=-8(万元),形成留抵税额8万元

小结

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以前环节已交增值税将不能向后转移,而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并成为下一环节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环节纳税人为维持其利润,必然要将上一环节未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

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因此,会有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

但应当注意的是,政策规定,选择暂时放弃免税权,在36个月内不得变动。所以在是否放弃免税权的决策上,应当准确计算税负,慎重做出决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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