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集聚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于 2021-10-09 14:34
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1000万、2000万、3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800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300、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每个批件(许可)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对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并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最高给予资助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0万元。
每个许可证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按实际投入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取得 GLP 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
对取得 GCP 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新增1个 GCP 专业学科,予以额外5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取得 CNAS 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以租赁方式开展研发工作的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由出租方统一进行环评备案,不要求承租方进行单个项目的环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承租方在获得项目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环评服务费用最高100%的支持,单个项目环评最高资助5万元。
对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且危废产生量不大于5吨/年的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给予危废处置费用10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
来源: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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