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扶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发布于 2021-10-09 14:4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
2021-2022学年度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申请工作已经开始。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1〕8号)文件精神,按照全面覆盖、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原则上全省各学段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均可通过申请平台正式提交资助申请,学校通过申请平台进行困难生认定和资助项目审核(系统平台主要功能见附件1)充分应用申请平台各个功能,特别是项目审核功能,努力做到资助申请百分百审核、全流程管理,形成申请平台使用闭环。
根据通知要求,我校近期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工作,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靖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靖教〔2019〕102号)(附件2)要求,规范程序操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透明,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我校将对国家、省、市下发的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特困学生严格按照现有资助政策实施资助,对于没有主动申请资助的特困学生主动与学生家庭联系,并告知相关资助政策。如有学生家长在了解资助政策的情况下,明确提出放弃接受资助,请学生家长签署放弃资助声明书(附件3),并将声明书留存备案。
特将有关资助政策告知家长,希望各位家长认真阅读,领会政策精神。
靖城中学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主要功能
(一)资助申请。学生或家长通过申请平台移动端填写家庭经济相关信息,采集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2020年8月修订)》,做出诚信承诺后,在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二)困难生认定。学生或家长提交资助申请后,申请平台系统后台依据《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2020年8月修订)》的计分方式,对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打分,并与已有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孤儿等五类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生成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量化分值。学校结合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通过电脑端对量化分值进行调整。申请平台提供的量化分值,可以作为各地各校进行困难生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资助项目审核。基础教育阶段(含中职)学校根据困难生认定结果,通过电脑端进行学生资助项目初审(包括是否通过申请、资助具体金额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附:网上申报流程)
附件2:靖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扶贫办、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全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
2.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残疾学生;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7.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等情况导致家庭仅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收入低,且家庭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
2.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就读且其中有一名及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父母一方有残疾、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经济收入低等情况导致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靖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靖江市教育局、靖江市财政局、靖江市民政局、靖江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申明书
温馨提醒
1.学校资助工作联系人:
项煜:13952642919
薄雯:18262585899
2.我校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严肃工作纪律,欢迎广大家长朋友们监督。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政策咨询热线电话:0523-8911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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