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创!
发布于 2021-10-09 23:06
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规,成为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配套法规。该两项法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公平竞争和反消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10月9日下午,《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省新闻发布厅举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严励、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影响公平竞争行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公平竞争法规,确定了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助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畅通。
共二十条,是全国第一个出台反消费欺诈的法规,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燕
审核:傅光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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