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率先!扬州公共机构将无条件共享基础数据资源

发布于 2021-10-11 06:16


记者昨日获悉,《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在全省率先提出“基础数据资源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近年来,我市围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蹆”,积极推进政务大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着力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数据支撑能力。目前,基于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我市已建成人口、法人、电子证照、信用、空间地理等5大基础数据库和政务、交通、平安、旅游等10类主题数据库,累计归集县(市、区)、功能区、市直单位共计约10.5亿条数据。

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政务数据共享还存在数据底数不清、汇聚难度大、质量不高等问题,使用时不能实现精准对接、实时共享,直接影响到服务群众效率和营商环境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数据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即将施行的《办法》共有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主要架构,其中创新性提出“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市级数据共享平台,与省及各县(市、区)互联互通,与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互通”,明确了平台在全市大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中的枢纽地位。同时,针对目前各地各部门报送数据格式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导致的归集数据覆盖面低、质量不高、实时性差的问题,《办法》施行后,我市将同步编制《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各地各部门须按照《清单》要求报送数据,确保数据的覆盖率、准确度和时效性。

针对群众办事遇到的多头提交材料等问题,《办法》明确,“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应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源头采集、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采集,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讯员 扬工信 刘林 记者 嵇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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