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篇 | 过半居民预期Q4房价平稳,哈尔滨出台政策利好市场发展(10.04-10.10)

发布于 2021-10-11 07:07

一周看点

(10.04-10.10)

宏观经济方面,过半居民预期四季度房价基本不变。

政策环境方面,哈尔滨出台“十六条”新政利好房地产市场;东莞发布二手房交易参考价;杭州人才新政,博士生可先落户再就业;广州公积金提取扩围。

01

宏观经济

央行刘国强:LPR重定价后 预计全年房贷借款人节省利息约500亿

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于杂志《中国金融》指出,2020年8月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期完成。

据悉,从下一个重定价周期开始,企业可享受到LPR下降带来的政策红利,利息支出减少幅度更大。存量个人房贷累计转换28.3万亿元、6430万户,转换比例99%,其中94%转换为参考LPR定价。2021年重定价后,预计全年可为房贷借款人节省利息支出约500亿元。

据刘国强表示,下一阶段央行将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为短期政策利率和以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为中期政策利率的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健全利率走廊机制,继续深化LPR改革,适时公布历史报价明细,带动存款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

央行发布调查报告 过半居民预期四季度房价基本不变

10月8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对下季房价,19.9%的居民预期“上涨”,55.8%的居民预期“基本不变”,12.7%的居民预期“下降”,11.7%的居民“看不准”。

在物价方面,报告显示,对下季度,物价预期指数为58.7%,比上季下降0.8个百分点。其中,23.5%的居民预期下季物价将“上升”,57.3%的居民预期“基本不变”,8.0%的居民预期“下降”,11.1%的居民“看不准”。

02

政策环境

哈尔滨新政:确保开发企业资金 加快预售资金返还、降低购房门槛

10月9日消息,哈尔滨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依据《意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此外,依据《意见》,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简评:此次新政与去年疫情期间政策内容基本类似,依然从预售、购房补贴、土地市场、政府引导等多方面入手稳定市场发展,并且新增了人才购房补贴及外籍人口购房补贴等内容,核心仍是供给端放松,需求端维稳。参考疫情期间政策进行政策调控的方式,未来不排除会有更多城市效仿。

附表:哈尔滨“十六条”新政与2020年疫情期间“十三条”新政对比

东莞住建局颁布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 即日起施行

10月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应对挂牌房源开展对照自查,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的挂牌价格。二手住房交易涉及的相关机构,应将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作为开展业务的参考依据之一。

武汉第二轮集中供地4宗撤牌 10宗延期至12日

10月8日晚,武汉市土地市场网发布《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公告 武告字(2021年)12-2号》,内容显示,为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本次土拍将有4宗地块撤牌,10宗地块出让时间调整至10月12日上午。

其中,P(2021)103号、104号、108号、128号等4宗可能发生异常交易、影响市场预期的项目予以撤销挂牌出让,以提前化解风险,保障土地市场的稳定运行。

江西印发“十四五”消费升级发展规划 将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费升级发展规划》。

《规划》强调,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要优化住宅户型设计,完善使用功能,提高住宅健康性能,合理满足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继续推进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

租赁住房方面,《规划》指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平台,逐步推动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发展投资公司,大力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

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7幅涉宅地块终止出让 涉及松江、奉贤等区域

10月8日,上海土地市场发布公告称,终止上海松江区永丰街道SJC10011单元H17-02、H17-07号等地块出让活动,除松江区外,还涉及奉贤区、宝山区、金山区、崇明区等地块。由于规划调整,上海7幅地块的出让活动被终止。至此,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剩余20幅涉宅地块待出让。

惠州发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鼓励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10月8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村民住宅权属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

另外,鼓励村民住宅权属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村民住宅权属人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奖励43.2万元

武汉房管局:强化租赁房市场管理 非住房改建租赁房应先安全鉴定

10月8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对《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

关于存量房屋改造改建,《通知》在武汉市原有“N+1”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要求。一是为进一步保证居住安全,要求各套房间必须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二是既有商业、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改建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武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区房管部门报备。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金、押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住房租赁企业应每季度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统计报表信息。各区房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监管、指导。

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增强工作韧性 加快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10月9日,上海市委举行季度工作会议。上海市长龚正就做好四季度重点工作指出,要按照市委部署要求,毫不松懈抓好秋冬季疫情防控,着力保持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全面完成今年目标任务。要圆满完成民心工程和民生实事任务,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切实做好能源安全供应工作,全力保障好居民、公共服务等民生用电。要始终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杭州调整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博士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

10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调整杭州市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的公告》。

公告显示,自2021年10月15日(含)起,杭州落户政策调整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本科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硕士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在杭州市区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广州:在佛山、东莞等省内7城购房可提取广州住房公积金

10月9日消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一份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清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包括,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或在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或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云南: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税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云南省享受政策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

《通知》明确,云南省享受政策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为公告规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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