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最新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发布于 2021-10-11 10:46

政策解读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年龄总结

根据文件规定,不同情况下的法定退休年龄(周岁)总结如下:

类别

干部岗位

工人岗位

正常退休

60

55

50

特殊工种退休

55

45

45

因病退休

50

45

45

因病退职

不足50

不足45

不足45

灵活就业人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77号)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但不得以事后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

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泵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情况总结

性别

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60周岁

满15年

满5年

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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