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点音画】怎样正确处理存货损失的涉税问题

发布于 2021-10-1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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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本期税点音画栏目。
本期和大家一起探讨下存货损失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上的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但是一定要和大家通常理解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做区分,增值税的正常损失一般是指经营过程中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比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洪涝灾害等)引起的损失、正常合理的进货损耗等。而非正常损失是除了日常经营发生的损失之外的,由于主观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比如,仓库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由于仓库保管条件不合规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些容易混淆的损失情况,其进项税是不需要转出的,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生产过程中的正常范围的废品损失,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滞销、超过保质期需报废的,药品行业的药品过期等都属于正常损失,因为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所以对应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不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损失,都是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对发生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也是可以一并进行扣除的。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此可知,企业税前扣除的损失资料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只需要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以上是本期税点音画的全部内容,感谢聆听,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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