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说成“偷亲”:到底该如何界定?
发布于 2021-10-1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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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
国庆长假,有一部分人选择居家,还有一大部分人则选择了旅游。前些天,准备前往三亚游玩的林女士遭遇了一件离谱的事。
2021年9月30日,林女士和丈夫章先生(都为化名)乘坐Z202次列车前往三亚游玩。次日凌晨六时许,睡在中铺的林女士感觉嘴巴有东西在动,惊醒后发现有一陌生男子在亲自己,林女士当即呼喊丈夫,并向乘警报警。
随即民警赶往现场,经审查,39岁男子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李某称:“我就是觉得她很漂亮,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对林女士夫妻二人带来伤害,也没有考虑到自己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日前,海口铁路公安处三亚站派出所已查清李某猥亵他人事实,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该案件在网络上传播,“偷亲”一词引发热议,该男子偷亲的行为,实际上是猥亵,许多人表示,把猥亵说成“偷亲”,是否把猥亵这一行为给“美化”了。猥亵是一种犯法行为,而“偷亲”则带有更多不同层面的歧义。
法律是如何界定猥亵这一行为?
刑法学解释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
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
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
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
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
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
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关于猥亵罪的认定,还分为一般猥亵和猥亵罪。
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解释上,对猥亵的界定虽然没有那么明确,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
猥亵行为是犯法行为,为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带来巨大的困扰和创伤,需要严肃看待处理,而不能和偷亲等词汇混为一谈,遇见猥亵行为,更需要及时报警处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编辑/排版:玲子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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