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 15天的等待期! ——民法典解读之网络侵权

发布于 2021-10-11 19:45

 

原创声明

Law

内容导读

     《民法典》颁布之前,调整网络侵权责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此外,《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网络侵权责任有相应的规范。上述一系列的规范明确了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该规则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协调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充分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该规则在实践中也存在明显的瑕疵,即15天的等待期影响网络平台处置投诉的成本和效率,且极易引发大规模恶意投诉。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能否改变网络侵权中的现有顽疾?今天小编通过一则案例,带领大家探寻《民法典》施行后这15天的等待期将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小张从2017年3月开始经营一家淘宝商铺,售卖各类家用商品。今年双11期间,小张经营售卖的一款产品受到了另一个淘宝经营者的投诉,理由是小张售卖的该款产品与该经营者所售的同类产品外观相似,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淘宝平台很快将其投诉的内容通知了小张,并将小张售卖的该款产品强制下架。对此,小张感到极为气愤,在经过认真对比后,小张认为其产品与投诉方的专利产品区别很大,并未侵犯其外观专利权。小张遂找到淘宝平台方,要求其尽快解除对其产品的强制下架,但平台方表示其强制下架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平台方告知小张即使小张有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侵权,对其产品的强制下架至少还会持续15天。面对这样的答复,小张显然不能接受,如果错过了这次双11活动,对于小张造成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为此小张十分疑惑,平台方的做法和答复都是合理的吗?《民法典》施行后,小张面临的问题是否会有新的变动?

法律解析

       对于上述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最早出现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存在滥用的风险。

       此后,经过2013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两次优化,该“通知-删除”规则发展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十五天内未回复)恢复”,并补充了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即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后,应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本案中,淘宝平台关于15天等待期的答复符合现行的网络侵权处理程序,如果确因等待期而给小张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进行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上述规则得到进一步优化,小张的问题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程序将优化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合理期限内未回复)恢复”。回到小张面对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只要小张能及时向淘宝平台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证据,在投诉小张的商家没有进一步投诉或起诉的情况下,平台不必再等待15天就能解除商品的下架,商家企图通过15天等待期实施恶意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被极大的降低了。

律师提示

       实践中,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应运而生,原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侵权的限制势必是滞后的。而《民法典》作为一部现代法典,立足我国电商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与时俱进地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将原本教条的“15天等待期”,改变为弹性更大的“合理期限”,强化了平台的自我治理能力,稳定了电商平台的竞争秩序,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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