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一条

发布于 2021-10-11 20:46

以下法条解读内容归纳、整理、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若要查看完整内容,请自行购买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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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解读】

1.本条是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的规定。
2.针对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向法院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勘察、检测、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
3.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
(1)受理审查。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鉴定要求,对鉴定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鉴定要求是否可行、能否实现等。
(2)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经过审查确定受理后,由委托单位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书。
(3)成立鉴定专家组。参加鉴定专家组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鉴定资质。
(4)制定鉴定计划和方案。明确鉴定内容、范围、工作步骤、检测方案等。
(5)实地调查。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实地勘察工程质量情况,审阅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并听取有关方面情况介绍,收集相关资料。
(6)工程实体检测。对于需要通过实体检测确定质量的工程,委托或委派相应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7)论证鉴定结果。依据工程实物质量勘察情况和检测情况报告数据,计算分析、研究论证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文件。
(8)签发鉴定文件。通知委托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正式签发工程质量鉴定文件。

4.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如果检验合格,发包方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工期顺延;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5.本条规定的鉴定既包括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也包括诉讼外当事人双方协商委托相关检测或鉴定机构进行的检测或鉴定。

6.本条所涉及鉴定期间,指的是因鉴定而影响施工人施工的合理期间,而不仅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际需要的时间。

7.承发包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施工工程中因质量争议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也适用本条的规定。

【延伸阅读】
  1.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一条

  2.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条

  3.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条

  4.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四条

  5.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五条

  6.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六条

  7.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七条

  8.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八条

  9.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九条

  10.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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