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特批!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征地,大搞商业开发,你见过这种违法现象吗?
发布于 2021-10-11 20:47
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出现了一些滥用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问题需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不能以商业开发为目的征收土地!必须同时为了实现社会提供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
1、土地征收纠纷很大一部分围绕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展开“。
律师认为,既然现行法律规定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用土地,《宪法》有关规定反映了这一点,该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可以给予补偿。
2、《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通过依法对土地制度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有关规定,为了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需要,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建筑及其他不动产。由此我们可见,正确进行理解和界定“公共安全利益”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的核心,然而,“公共利益”一词历来是个颇具争议、非常宽泛的概念。
3、公共经济利益是指国家或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受法律环境保护的权利状态,包括一个国家发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受益主体应当是社会公众。使社会保障公众可以得到国家利益,至少应与全体公众有利益相关关系,而像经济开发区、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一般不属于公共利益。
4、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
村民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不能防止非“公共利益”征地,但可以防止非法征地从法律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被告知,他们有权申请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听证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若该村民对补偿技术标准有争议,还可以提供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还可以通过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如果征地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被征地村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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