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定金后才确定无购房资格,定金可以退吗?

发布于 2021-10-12 09:34



购房者在购房前往往会了解不少相关信息,当地购房政策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外地男子小林却称,自己在不知本人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缴纳了定金,这种情况小林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吗?



案件经过
无购房资格要求退定金遭拒
他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

小林是一名在外地作的男子。据小林称,他于2019年8月与某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一处房产,并于当天缴纳购房定金20000元及车位定金10000元。签订认购书时,某杰公司工作人员未向他说明其没有购房资质。事后,小林才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法成立。

小林称,自己是外地人刚刚参加工作,对购房者政策并不了解。小林认为,某杰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机构,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质,仍收取定金,于法于理无据。小林多次要求某杰公司退还定金,某杰公司一直未予理会,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

某杰公司则认为,小林在签订认购书前已经签署《认购须知》,其中详细列明了房屋限购政策。此外,认购书也告知购房者销售现场对相关文件及政策进行了公示。

此外,小林作为购房者,声称其不了解相关限购政策,有违日常生活经验。同时,某杰公司称小林在签约时明确告知其具备硕士学位,可以在本地落户并取得购房资格,公司之所以会和小林签约也是因为小林在签约时表示自己已经取得了入户证明。


争议焦点
诚意金还是定金?

庭审中,双方对于小林缴纳的款项性质又产生了争议,小林认为两笔款项为购房诚意金和车位诚意金,因为某杰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其两笔款项是诚意金且可以退还;而某杰公司则认为,认购书中约定了两笔款项为定金。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某杰公司与小林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了房屋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并约定在购房者支付首期房款(包含定金)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小林还签订了《认购须知》,其中详细列明了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应当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合约、房屋交易条件、周边环境等相关内容及住宅销售政策。

此外,小林还签署了车位的《预认购书》。2019年8月18日,小林通过微信向某杰公司的销售人员发送了人才市场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其中载明小林符合入户政策,准予其迁入工作单位所属街道集体户。

法院认为,小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支付的20000元为诚意金,且认购书明确载明20000元为定金,因此对于某杰公司关于20000元为定金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同时,商品房限购政策是社会公开文件,小林作为购房者理应在签约之前充分了解,并对自身是否具备限购区域购房资格有清晰认识;其签署的《认购须知》也已明确载明住房限购区域购房政策,小林在认购书中也承诺知晓上述政策,并同意承担不具备购房资格所导致的责任;小林在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就与某杰公司签订《认购书》,存在过错。根据定金罚则,某杰公司有权没收20000元定金。

而车位《预认购书》仅表明双方有意向就涉案车位签订认购书及买卖合同,小林缴纳10000元,某杰公司为其保留优惠价格优先签约的权利,双方均有解除上述选购意向的权利,小林向某杰公司提出退还10000元,是放弃选购的权利,某杰公司应当向小林退还该笔款项。


诚意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限购政策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购房者应当在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情况下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否则可能因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而导致违约,造成自身定金被没收的损失。

另外,诚意金的性质则不具备定金的担保合同履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在放弃签约意向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广州日报、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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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洪律师

怀化唐永洪律师,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市直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本人致力于公益事业,现为怀化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问题研判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产品和服务责任法律服务小组成员、怀化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怀化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团顾问。并曾作为怀化市农民工讨薪律师团成员、怀化市广播电台“有事我帮您”节目嘉宾律师。

从执业至今,共办结诉讼类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办理宏宇新城星河湾、柏景湾,大汉龙城兴龙府、旺龙府、电信智能小区、骏龙府,碧桂园及恒大帝景等大型小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取得胜诉,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办理怀化市发改委下属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案(涉案金额过千万)、破坏军婚案(案件经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复核、并单独起草修改刑法的全国人大议案)、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海洛因约500g)等重大刑事案件;办理怀化市经开区管委会征拆办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等重大行政案件 ;并曾参与“一线国际”、“宝圆财富广场”“武陵山现代物流园”、“碧桂园”等重大项目合同审查等非诉业务。  本人专注于合同、房产及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的理论及实务研究,并对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等非诉业务有一定研究。“实实在在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难题,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本人执业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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