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你搞懂了吗?
发布于 2021-10-12 12:16
近期有客户咨询小编有关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相关问题,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又该如何计算和申报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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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2019年3月底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4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25万元,则新增加的1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哪些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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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不包含计算抵扣的进项税)
四、案例分析
某按月纳税的纳税信用为A级的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违章违规行为,也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该企业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4月末至9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别是17万元、30万元、17万元、35万元、70万元、64万元。2019年4月~9月已抵扣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92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63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为45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192+63)/300*100%=85%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4-10)*85%*60%=27.54万元
五、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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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已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涉及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例如:前述服装生产企业2019年10月份申报留抵退税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留抵退税额均大于零且2020年4月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并且同时符合上述纳税人条件2、3、4、5条的,可在2020年4月结束后的次月再次申报留抵退税。
2、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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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涂萍
排版 | 杨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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