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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假社保”“假按揭”到底会怎样?
发布于 2021-10-12 17:32
◎ 全文共1517字,预计阅读需5分钟
(一)什么是“假社保”?
近些年,随着各地房价的不断攀升,政府调控也随之加码。最常规的调控措施就是限购,在限购的城市当中,又以社保的缴纳年限作为最主要的购房门槛。于是,一些购房者动起了“假社保”的念头,一些中介机构也做起了“代办社保”的生意。今天,我们就来把这其中的法律问题给说道说道。
首先,我们要界定一下什么是假社保。这里所指的假社保是指没有实际缴纳过五险,但是却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社保缴纳的证明。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保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是一份形式上真实的证明;另外一种是这个证明本身就是一份假证明。对于前一种情况,往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串通之后制作出来的,这种情况下,内部人员就可能构成渎职罪,如果他和外部人员还存在着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那么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社保机构压根儿就不知道这个假证明的存在,也就是说,是由外部人员伪造了社保的公文或者是印章,这就构成了刑法上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这还真不是危言耸听,在山东、广东等地都有类似的刑事判决。
(二)“假社保”购房,合同有效吗?
对于限购,它本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尤其是在开发商并没有教唆、参与假社保的行为的时候,开发商属于善意相对人,这个时候并不能够简单地去否定合同的效力。
但实践当中,有两个杀手锏:第一,开发商以购房者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第二,房管部门以购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注销备案登记。例如,西安市政府为严厉打击骗购行为,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人员,取消其购房家庭在西安市的购房资格,且5年内不得在西安市购房。佛山市对于此类行为,则注销双方的网签合同、撤销购房合同备案,取消入户、入学资格,同时纳入“失信购房人黑名单”重点监督。南京对于上述情况,还会将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所以,用假社保这个方法买房,可绝不是抄了近路,相反。恐怕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难说还会有牢狱之灾。
(三)“假按揭”谁来赔?
假按揭是怎么来的?往往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需要用员工或者是亲属名义购房,以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当然,这也会出现在一些开发商为了逃避债务的场合。
在初期,开发商一般都能够如期归还贷款,可是到了后期,如果开发商资金状况进一步恶化,连公司经营都发生了困难,就更别说去还贷款了。那此时,就会发生“断供”。问题来了,这个“被买房”的人可以拒绝归还贷款吗?
首先,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人,就是法律意义上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如果不归还贷款,不仅征信可能受影响,甚至还可能面对银行提起的诉讼;其次,即便名义的购房者和开发商签有合同,说这个贷款由谁来归还,这样的条款也不能够用于对抗银行。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最后,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银行明知这是假按揭,还对其进行放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不能要求名义上的贷款主体承担责任的。因为,银行并没有对贷款主体发生“误认”。当然,实践当中要证明银行的明知是非常困难的。
刚才咱们分析的是民事责任的层面。从刑事层面来看,假按揭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如果这个假按揭还涉及到逃避债务的问题,那就是罪加一等。
咱们可不要成为那个替别人背锅的人哟。
总结一下:假的社保用不了,合同备案被撤掉,好意助力按揭贷,留给自己一身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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