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于 2021-10-12 17:32
TONG ZHI
2018年12月11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83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先后制定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政策。2017年2月省政府制定《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闽政〔2017〕8号),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2018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发展的扶持力度。
省对市科技创新发展考核的四项主要指标为:R&D占GDP比重(三年加权平均值)、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专利指数。经过近年的努力,四项指标皆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需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今年9月,中央巡视组巡视福建指出“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老办法,缺乏创新发展的有效抓手”。漳州市委、市政府在相应的整改方案中提出“要制定促进创新发展新的政策”。2016年10月漳州市政府制定《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6〕96号)(以下简称“原七条措施”),根据两年的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对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的政策需求,有必要对政策进一步优化与提升。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以及工作部署,漳州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八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新八条措施”重点针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具体的政策有八条:
第一条,加大自主创新正向奖励。主要针对研发投入、高技术产业增加值、高企数量等省对市绩效考评指标这些“短板”,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是研发投入。为贯彻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广覆盖”,“新八条措施”对首次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按R&D的2%给予奖励。此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提出:“至十三五末,力争全省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为贯彻省市对研发投入的新要求,“新八条措施”提出至“十三五”末,力争全市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对R&D比上一年度增加22%以上的企业,按R&D 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为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原七条措施”的基础上,将新获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于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首次提出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原七条措施”提出对“企业高技术产业增加值500万元以上,给予1%的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享受该项政策奖励的企业比较少,2017年全市只有两家。“新八条措施”提出将“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 增加额奖励门槛由5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以扩大政策的覆盖面。
第二条,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配套支持企业争取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奖励企业创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全市每年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数量不多。在“原七条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配套力度,配套比例从20%提升为25%。通过抓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促进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稳步发展。
第三条,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并对争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具体的奖励措施。“新八条措施”提出“对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结合漳州产业发展实际,提出漳州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重点与措施。提出"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专项,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智能芯片、图像视频识别、语音识别领域的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转化应用等。支持成立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的交互与融合。"
第五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建设创新创业基地。鼓励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积极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发展科技服务业。为促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对获评为市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的支持。鼓励科研仪器共享,并提出“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申请补助”等奖补措施。
第八条,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按该企业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同时引入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保留“原七条措施”给予实缴担保费或保费20%补贴,每家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有关事项
1.“新八条措施”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同级财政贡献总额。
2.本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6〕138号)同时废止。
来源:漳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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