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为什么对已经注销的公司还可以追缴税款?

发布于 2021-10-1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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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A同学咨询我一个财税问题,蛮有意思。
小A同学:有家单位已经工商注销了,但是我想举报它注销前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可以吗?税务机关会不会受理?
我的回答是可以,毕竟注销只是市场主体身份的消灭,不过相应的法律政策支撑,我还是仔细收集了一阵儿。
主要有三大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分析:
注销仅代表企业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终结,作为纳税主体的身份可没有消灭。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偷漏税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税务机关有无限期追征权。
划重点:不仅追征期不受限,而且追征对象也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追征对象包括“未注销”和“注销”两种。
所以,对单位偷漏税行为可以追溯,并不因企业注销而失效,小A举报且税务机关核实后,税务机关将要求在股东收回清算资产的范围内补税。
法律依据2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其实也是债权人,只不过税收是一种“公债”。纳税人故意逃避“公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当然要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当公司故意违法,即使注销,也可以穿透公司向股东要求偿债,所以,比照公司债权人的规定,国家也可以要求注销的公司补税。
法律依据3
偷漏税行为较严重的会涉及刑事责任。看看《刑法》对于单位在注销前的犯罪行为能不能追溯?追溯期限是多久?
这会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毕竟过了诉讼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分析:
对个人偷税的刑事责任,可以在追溯时效范围内可对责任人进行追溯。所以即使公司注销了,公安机关也可以对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人)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
注销后的补税案例,来分享一个。
【案例】
自2017年11月至12月,山东朗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川,财务人员陈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某煤炭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好处费。
为了少交税,二人取得**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申报抵扣,抵扣136份,税款数额2,278,036.6元。
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的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和淄博市博山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出具的清税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山东朗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证明赵某川的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直接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赵某川、陈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详见: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304刑初47号文)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虚开专票行为涉及刑事责任,但是公司已经注销,辩护人试图通过已取得的清税证明来辩护不再承担补税责任。
显然,法院没有采纳,清税证明只是一纸文书,最多说明当时的清算申报不实或审核不严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诉讼时效为5年。本案件,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为5年。
2017年11月——2020年5月,不满5年,故在诉讼时效内,完全能够追究个人虚开专票的税收违法刑事责任。
通过这个司法实践案件,很好地解释了“可以对已经注销的公司追溯刑事责任”的法律运用。
小结:
通过《税收征管法》的无限追征权条款,《公司法》的穿透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规定,我们找到了“可以对已注销的公司追溯违法责任”的有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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