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于 2021-10-13 08:31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由工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同时要求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
2020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山东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确定将部分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与紧急医学救援、突发中毒事件、抗流感病毒储备药品和医疗卫生防护用品一并纳入省级医药储备,并组织专家研究储备需求和计划,落实了相关经费。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及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研究提出了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建议储备清单和数量。
鉴于调用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所适用的情况与紧急医学救援、突发中毒事件等均有所不同,为明确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调得出、用得上,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确定“品种控制、总量平衡、有偿调用、及时报告”的调用原则;明确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是指按照《山东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研究确定的省级药品储备计划中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储备清单内的药品。
第二章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明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遴选短缺药品承储单位并监督执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省级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储备清单和数量建议;承储单位负责省级储备短缺药品的采购、调运、储存和轮换,对其所承储短缺药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章储备品种、数量,明确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实行滚动储备、定期轮换。承储单位应当设定库存警戒线,保证储备药品的正常调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剂型、数量建议;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研究确定年度省级短缺药品储备计划。
第四章药品调用程序,明确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方式为点对点调用和大批量调用。点对点调用指:单个医疗机构按照原采购途径不能采购到所需药品,需要向承储单位采购储备清单内的药品时,可直接联系承储单位,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短缺药品采购方式采购,并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大批量调用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大批量调用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可能导致该药品库存量低于承储单位设定的警戒线时,应由所属市卫生健康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公布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库存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短缺药品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承储单位落实短缺药品储备和调用管理制度。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承储、管理、监督、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负责指导所辖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储备药品。《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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