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呢?【上海刑辩律师普法】

发布于 2021-10-13 08:28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的情形

是双方都在积极地非法损害对方

所以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是鼓励和保障公民

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该出手时就出手,但一定不能乱出手、出重手

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那么问题来了

别人先动手打你时该怎么办呢?

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躲避殴打,并立马报警

大家遇事退一步海阔天空

生气的时候,千万别想着用武力解决

打架成本太高啦

1、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打架一时爽

事后哭断肠

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犯罪记录伴随终生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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