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申报】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修订解读之常见差错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21-10-13 08:58
案例一:
案例一:
以冻肉为例,税则02章项下部分税号的规范申报要求为“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去骨”;
2.“非整头,去骨”;
3.“猪中段,带骨”。
解析:
规范申报的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项目应申报两部分内容:一是整头半头情况;二是带骨去骨情况。因此仅申报“去骨”不完整;申报“非整头”,无法判断是“半头”还是“非整头、非半头”,也不完整;申报“猪中段”,可以推断是“非整头,非半头”,但并不完全满足申报的逻辑要求,因此也不推荐。
建议从逻辑清晰、申报规范的角度“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第一部分申报“整头”“半头”或“非整头、非半头”;第二部分申报“带骨”或“去骨”。
案例二:
案例二:
以红酒为例,税则22章项下的规范申报要求为“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原瓶进口”;
2.“原瓶无品牌,小标进口”;
3.“原液进口 XXXX有限公司罐装”。
解析:
规范申报的“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项目应按照进口商品情况申报。若为原液进口,需申报是否在保税区内加工(灌装);若为原瓶进口(境外原产地灌装),根据进口时是否有品牌申报,若有品牌申报“原瓶有品牌”,若为暂无品牌的“小标酒”申报“国内贴品牌”。
仅申报“原瓶进口”不准确,应申报“原瓶有品牌”;申报“原瓶无品牌,小标进口”不规范,应申报“国内贴品牌”;申报“原液进口 XXXX有限公司罐装”未体现是否在保税区内灌装,建议申报“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
扩展阅读:何谓小标酒?
所谓保税区小标酒,指在国外完成葡萄酒生产与灌装,瓶身贴上标有基本要素的小型简易标签,到中国保税区后按国内客户要求设计贴上标签,然后清关。目前,国内多个二、三线城市保税区涌现进口原瓶小标酒项目,AOC级别以及该级别以下各种餐酒均有涉及。
案例三:
案例三:
以塑料颗粒为例,税则39章部分税号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白色颗粒状”;
2.“黑色圆粒”;
3.“灰色切片状”。
解析:
对于带有括号内注解的规范申报要素,在申报时应如实对应填报。塑料颗粒的透明度是影响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要求企业申报是出于价格审核的要求。申报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透明”“半透明”“不透明”或其它合理方式填报。此项规范申报要素在2020年对应的要求为“外观(形状、颜色等)”,“透明度”为今年新增的项目。出现此类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年初规范申报目录调整后,申报单位在填报时未认真对照系统更新后的申报提示,是一种常见的错误。
案例四:
案例四:
2021年修订中,大多数“品牌”要素申报方式修订为“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TYSON牌”;
2.“建业牌”;
3.“无品牌”。
解析:
本案例出现差错的情形与案例三类似,都是忽视了本年度已修订规范申报要素系统提示内容,仅按照往年申报要求填报造成的。此项申报要素填制本身没有难点,但应注意完整性,对于仅有一种文字语言品牌的应单独说明,例如“TYSON牌,无中文名称品牌”“建业牌,无外文名称品牌”。对于没有品牌的,按照规范申报的要求,应填报“无中、外文名称品牌”,而不能简单申报“无品牌”。
案例五:
案例五:
以木制框架的家具为例,税则94章部分税号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材质(如为单一材质请申报木材中文及拉丁学名)”。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杨木制”;
2.“杨木,Populus”;
3.“单一材质,杨木制,Populus sp.”。
解析:
2021年对单一材质木制家具框架增加了木材拉丁学名的申报要求。拉丁学名是长久以来规范申报的一个难点,部分申报企业缺乏相应的知识及规范申报的责任心,往往随意填报或简单按照搜索引擎搜索得出的英文名称填报,差错率极高。规范的拉丁学名应按照“二名法”原则申报,前面的拉丁文单词对应属名,后面的对应种名,其中种名不能使用sp.(代表所属属内的某一种)或spp.(代表所属属内的多种)替代。另外,此项申报要素需要填报的内容实际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是否为单一材质,二是木材中文名称,三是拉丁学名,应逐项填报,例如“单一材质,杨木制,Populus alba”。如果不是单一材质,则应声明并填报实际材质,例如“非单一材质,杨木、胡桃木合制”。
扩展阅读:何谓二名法?
二名法(Binomial Nomenclature或Binary Nomenclature),又称双名法,依照生物学上对生物种类的命名规则,所给定的学名形式,自卡尔·林奈《植物种志》(1753年,Species Plantarum)后,成为物种的学名形式。正如“二名”字面的含义,每个物种学名由两个部分构成:属名和种名加词(种小名)。属名由拉丁语法化的名词形成,但是它的字源可以是来自拉丁词或希腊词或拉丁化的其他文字构成,首字母必须大写;种加词是拉丁文中的形容词,首字母不大写。二名法系统的价值体现在它的简便性和广泛性:同样的名称在所有语言中通用,避免了翻译的困难;任何的一个物种都可以明确无误的由两个单词确定。
案例六:
案例六:
以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为例,税号84841000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是否为单一非金属材料”和“是否单层金属材料”。
解析:
案例七:
案例七:
以碳黑为例,税则28章部分税号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包装规格”。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500g”;
2.“袋装”。
解析:
“包装规格”要素的申报要求与“包装”要素不同,在申报时应该完整填报最小单位包装的计量数值、计量单位,包装的种类以及如果包含多层包装的话也应逐级填报,例如“500ml每瓶x24瓶每箱”。如以上举例中仅申报单件数量或者包装的种类都是不正确的。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转自 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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