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表(记得关注公众号,回复“赔偿标准”即可弹出此文章)
发布于 2021-10-13 09:22
项目 | 待遇 | 备注 | ||||||
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 |||
医疗费用 | 实际发生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
伙食补助 | 统筹区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费用 | 市内交通: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 | 条件: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乘卧铺、乘飞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实报实销。 | ||||||
食宿费 | 省内: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 |||||||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仙姑及费用限额标准表》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领取方式:按月计发 条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 ||||
大部分护理 | 40% | |||||||
部分护理 | 30% |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
六级 | 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4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 |||
六级 | 38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22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20个月 | |||||||
九级 | 14个月 | |||||||
十级 | 8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0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八级 | 8个月 | |||||||
九级 | 6个月 | |||||||
十级 | 4个月 | |||||||
因工死亡 | 丧葬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为43834元×20=876680元。 | |||||
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40% |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 ||||
其它亲属 | 30% |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 10% | ||||||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主要源自于《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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