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规解读:新冠疫情背景下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合规建议

发布于 2021-10-13 13:49



文:陈子尘

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的逐渐结束,各地陆续开始全面复工复产,很多创业者准备在疫情过后开公司、办企业。当然,创业者首要思考的问题是,公司如何生存、如何发展,但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在考虑公司如何赚钱的同时,也要在法律方面做一些基本的思考和筹划。因为如果设立公司时有些法律问题没有处理好,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本文将要围绕公司设立流程展开,帮助出资人防范包括出资不实、设立协议不当及并购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若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人与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是一致的;若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还可能有不参与设立行为,通过在设立过程中认购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因此,在股份公司,公司发起人、设立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差别,这也是合法的。



对发起人及其投资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像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等。既然是非货币性资产,就必须先确定价值,就必须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必须要找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所确定的价值作为出资额。

其次,股东必须将非货币性资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必须成为资产的所有权人,否则,在法律上不视为出资完毕,或者是出资瑕疵。如果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现低价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为此承担连带补交责任,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补足差额。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难免要为公司设立对外签订一些合同,比如雇佣人员、租赁场地、发布广告等。根据我国法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律师建议:设立公司过程中,最好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招聘人员、租赁场地等。如果以设立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公司成立后必须由公司告知对方,最好能改变主体。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的磋商 

完成公司设立所需的前期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成立筹备组,组织发起人进行磋商与会谈,确定公司设立方式等相关事项,制作会议记录,起草、审查并修改《出资协议书》等法律文件;这里,需要重点讲讲《出资协议书》。

首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出资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缺少书面的出资协议。这样会导致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纠纷。因此,律师在此建议,最好签订一份《出资协议书》。

关于《出资协议书》,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其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从实质上说,《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之间应为相互平行或者独立的法律关系。

股东投资协议受我国《合同法》的规制。因此,不论公司成立与否、也不论公司是否注销,股东投资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出资人有法律效力。其中,涉及以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依法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因此,鉴于《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从本质上是平行关系,不存在效力的高低,那就需要明确二者发生冲突时以何为准。律师建议,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应明确约定,若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务必要注意的一点是,一般而言,签署在后的文件对相关事项作出新的约定的,视同约定各方对之前约定作出修改。



办理公司设立的申请程序 

设立的程序一般事务性的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成立公司的手续越来越亲民。其中,重要的一些程序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程序登记、起草办理公司设立工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



并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当前可能是并购的一个大好时机。从法律上说,并购需要审核收购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设计交易方案、并购后的经营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设计到很多的重要的法律问题。 稍有不慎,可能带来很大的麻烦。

在抗击新冠肺炎的背景下,有一个问题特别重要,即对职工劳动关系的保护,避免涉及劳动诉讼和仲裁。建议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涉及到员工安置的,要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费用,不能拖欠。

在收购过程中,经常需要补缴社保和公积金费用。在这方面,社保费用是一定要补缴的,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追溯期的概念。但社保费用的确定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而且欠缴的费用还要征收滞纳金。因此,涉及到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潜在不利因素还可能会影响公司估值。

因此,建议在收购协议中由原股东协商确定一个可能补缴时承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非常时期务必要处理好劳动关系,避免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作者简介

陈子尘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服务于京师李建平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合同纠纷

曾参与办理过的案件有:

1.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安润科技有限公司与共和县祁连山金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 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与高祥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3. 北京福将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4. 刘怀阳与卢广勤股权转让纠纷;

5. 戴起定与扬州捷迅日用品有限公司、吴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

6. 李德拥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南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

7. 高晓丹与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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