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规解读:关于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汇编(四)

发布于 2021-10-13 13:47



文:京师合肥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妨害公务罪935件1220人,寻衅滋事罪301件375人,故意伤害罪29件32人,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4件236人,诈骗罪3196件3435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574件796人,其他涉疫情犯罪289件471人。

京师合肥律师近日多次收到咨询,有为数不少的咨询是关于疫情期间相关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的,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意见》的规定,我们特收集整理了相关案件供学习、参考。


案例一
2月11日,一条所谓“湖北人拒绝居家隔离在闵行区吴泾镇一小区跳楼”的视频出现在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扩散。当晚,闵行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辟谣:“该男子系无力偿还赌债跳楼轻生,目前已送救治。”

经侦查,2月12日,闵行公安分局新镇派出所将涉嫌造谣的顾某(男,38岁)、邵某(男,39岁)抓获。到案后,两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顾某于2月11日在微信朋友群内看到该段视频,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编造“湖北人拒绝居家隔离跳楼”的谣言,并予以转发。而邵某在从顾某处获得视频后,未经核实信息真伪,帮助顾某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扩散。目前,犯罪嫌疑人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邵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1月29日,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涉嫌编造散播疫情相关的网络谣言,其称自1月29日起,齐齐哈尔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城口全部封路,禁止进入和驶出车辆。


该谣言不胫而走,通过网络平台相继在700多个聊天群中被网友迅速转发流传,造成极度恶劣影响和社会恐慌,经公安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核实,确定该信息为编造、故意传播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现公安机关已成功将编造、散播该虚假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52岁,现居住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小区)抓获归案,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京师律师温馨提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民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网络上理性发言。特别是在抗击疫情期间,首先不能造谣,不要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也不要随意转发未经确认的信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轻者可能被治安处罚,重者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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