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京师合肥
截至2020年3月2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确诊病例80302,治愈病例47269,死亡人数2970。这其中去世人数包括有为我们守护在医疗前线的医护人员。
武汉武昌医院院长刘智明就是其中一名,刘院长在被感染住院期间,留下医疗预嘱:如果万一,不要插管。在这里,首先向冒着生命危险而奋战在疫情第一线的医护人员表达最崇高的敬意和最深切的怀念。其次这些冰冷数字之外,每一个都隐藏着无数个悲欢离合的家庭故事,有治愈之后投入正常生活的,也有未治愈而撒手人寰的,还有尚在治疗中躺在重症监护室的,对于重症患者来说可能想选择更体面、更有尊严、更少痛苦的离世方式,不愿意采取诸多可以延长生命但充满痛苦的创伤性医疗方法。这时就需要有一份医疗预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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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预嘱,又称为生前预嘱或尊严死,是我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为自己做出的决定,指明临终时要或不要哪项医疗护理操作,既不加速也不延缓死亡。它是通过行为人意识清楚时签署一份文书,来事先表达出自己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它仅在病危时刻或永久无意识状态时才有效,例如昏迷不醒。1、尊重患者自我权利的实现。医疗预嘱可以让患者提前自主决定特殊阶段自己的死亡方式,不至于后期自我权利仅让家属来决定。
2、可以减少家属选择的压力。医疗预嘱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抢救,而是通过这种形式,明确表达本人是否接受某种治疗方式,这符合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的原则,不至于到了某个阶段家属出于情感或孝心不愿放弃治疗,却有可能是背离了患者的自己的愿望。3、可以节省社会资源和费用。这个阶段患者的生存需要,可能须有高科技的治疗介入而支付沉重的医疗费用,这些医疗费用或自费或由社会承担。医疗预嘱可以避免发生这些患者本人不愿意支付的费用。两者的内容和生效条件不一样。生前预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选择自己患病或临终时希望获得的医疗照护方式,它不涉及财产分配、继承权。遗嘱则是一个人在处理其过去后遗产的分配原则和数额等事宜。两者内容不相同。前者是解决在失能或失智或临终前对待医疗治疗的方式,后者解决的是预防以后可能失智或失能,提前选定有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作为其监护人的制度。两者所采用的医疗方式不同。生前预嘱中是不采取任何主动促进死亡或缩短生命时限的措施,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其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处于安详状态的一种“等死”;而安乐死则是通过注射药物等措施帮助患者安详地结束生命,是积极的、主动的行为,带有协从性质的“助死”,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我国法律对于“生前预嘱”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亦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生前预嘱是合法的,理由如下:首先,《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3条也规定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利用生前预嘱为末期病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是符合《宪法》的内涵的,应当受到尊重与保障。其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表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在临床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一直尊重患者知情权,每一个有创手术或检查都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才能实施,这些都保障了生前预嘱的合法性。再者,《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通过签署“生前预嘱”选择“尊严死”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以上三点规定,民法总则是保障其合法性的法律。在我国,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目前法律、法规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状态下,预先设定处分自己重病在身的生命权情形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借用古老的法谚“法无禁止即允许”,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范畴内订立“生前预嘱”的行为并不违法。生前预嘱的内容涉及的是极为重要的个人选择,这样就要确保预嘱是设立预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预嘱在订立上应有如下要求:
1、预嘱的设立人应该具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在意识清楚,能够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形下签署的。
2、生前预嘱是设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预嘱一定是设立人的自愿行为,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指引或者暗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被预嘱”行为。
在签署“生前预嘱”前,设立人要与相关医学专家充分讨论,和家属充分沟通后再作出慎重选择。和有关人士的沟通讨论只是听取意见,最终还是要充分尊重自己的意愿,自己作出决定,当然,在以后的任何阶段还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所签署的文件。
另外,签署“生前预嘱”最好是自书,有签名和日期。打印的版本也最好有手写的签名和日期。如果需要他人代笔的,要由与设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书写,并且最好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见证人在场,如果能以录像或视频方式全程摄录为佳,这样在形式上保证是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至于后期就生前预嘱是否是设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纠纷。
3、内容应当包括对自己生命尽头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决定和选择。
预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命垂危阶段的抢救方式,是选择进ICU抢救,还是选择舒缓医疗,或者选择在家中辞世。或者是临终前家人陪伴的方式和人数和地点。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文件强制要求生前预嘱须经公证才生效。在实践中,生前预嘱属于对处于特殊情势下的患者身体决定权、关乎身家性命的“生杀”大权的头等文件,当事人一般会主动以最郑重的方式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特殊疫情要求居家隔离或在医院隔离,无法实现公证的当下,以自书和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加摄像的方式为宜。
充分考虑使用生前预嘱,是一种对自我和家人负责的人生态度;深入了解生前预嘱,是保障自我或家人生命质量的途径;合理使用生前预嘱,是为自我或为家人提供表达爱与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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