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解读 | 如何理解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规定?
发布于 2021-10-13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一)通过选举方式任职。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生效,当选者即担任某职务。选举结果生效后,一般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宣布。比如,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宣布该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从这个时候起,所有当选者就视为正式任职。(二)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决定任命。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又比如,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为了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只有同时具备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免或者是有必要时这两个条件,才能对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决定任命。
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方式。(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这种情况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表现形式。比如,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原来担任者不连任的被视为终止所任职务,不需要具体的免职形式。(二)被罢免、被撤职、任期内辞职的,所任职务免除。这3种情况,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辞职的,包括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的是健康原因,有的是职务调整,有的是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等。被罢免、被撤职的公务员是被动的,是组织实施的行为。公务员的辞职形式上是主动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实质上有主动和被动之分,有的是组织要求本人辞职,以免除职务。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三)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任期届满不被提名和不被决定任命的,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除外)等。另一种是直接免职。有关机关对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的,可以决定免去其职务,不必使用罢免、撤职、辞职等方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免去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务;可以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免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免去有关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可以免去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等等。此外,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但实践中较少使用。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职务等。
来源:哈尔滨党员之家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