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政策观察月报(2021年9月)

发布于 2021-10-14 09:06

本月速览

一、基建行业相关政策

1、工程建设领域整治

2、广西推广PPP模式

二、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

1、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2、三旧报批指引

3、完善土地二级市场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5、房地产市场整治

6、行业调控“一城一策”

基建行业相关政策

【工程建设领域整治】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作目标:通过整治工作,到2022年6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整治重点: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二)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广西推广PPP模式】

广西印发《广西推广运用PPP模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在高等教育、文化旅游、市政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养老和医养结合、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中全面推广运用PPP模式,力争PPP项目新入库规模每年增长30%以上,到2023年全区入库规模8000亿元以上、总体落地率60%以上的工作目标。

房地产行业

【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重点针对老旧小区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进行缺口摸查,鼓励金融机构投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并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市政管网设施建设等有机结合。

【三旧报批指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对三旧改造中的流程、方案编制、用地性质转换审批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降低了“三旧”改造地块入库门槛,提高了审批效率,如新增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作为入库参考,弱化行政区划边界对改造用地范围的影响;明确多宗地块入库、用地空间置换和非建设用地转用要求,助力连片改造,提高入库效率;放宽对公益性项目要求,公益性用途地块不受上盖物比例限制。

【完善土地二级市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我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产权分割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可参照国有土地关于房屋销售(预售)、转让规定办理房屋预售许可、 现售备案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分割标准按国有土地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市场整治】

江西省住建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将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房地产交易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范围和对象:全省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环节;重点整治2020年以来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

【房地产市场“一城一策”】

广州市

广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到2025年,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任务(含公租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

  • 确保“十四五”期间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总体上不低于总出让住宅建筑面积的10%。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

  • 竞买企业的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作为购地资金;竞买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购地资金;竞买企业的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 

  • 经审查发现违反上述购地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竞买活动。

  •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资金作为购地资金。

  • 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7+3”类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购地。

东莞市

东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

  • 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东莞市住建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住宅用地竞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参与住宅用地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房地产暂定或以上开发资质,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联合体参加竞买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 竞买申请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得同时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宗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

  • 竞买申请人的购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为合规自有资金。

东莞市印发《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

  • 三限房销售对象需要满足:有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承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我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东莞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

  • 具有东莞户籍且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或不具有东莞户籍但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5年。

武汉市

武汉市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 符合条件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落户;

  •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指定区域就业创业,缴纳养老保险由2年下调为6个月,可申请落户;

  • 夫妻、子女随迁申办户口,由自有房屋调整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 中心城区夫妻随迁的申办户口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至1年。

武汉市发布《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销售前向社会公示购房登记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 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开发商不得向其销售房屋。

海南省

三亚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 初次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均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网签价格,新增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

  • 非商品住房备案均价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海口市发布《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 新落户人才需累计缴纳12个月社保或个税方可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原无社保/个税缴纳及购房时限要求);

  • 在本省工作但未落户人才购房累计缴纳社保或个税要求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 非本省户籍人员需累计缴纳60个月社保或个税要求由限购区扩展至非限购区(原非限购区只需累计缴纳24个月社保或个税)。

  • 新增离异购房限制,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拥有总套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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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战略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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